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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更新时间:2009-08-26 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1514 网友评论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据悉,本次会议将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拟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本次会议为期4天,共有11项议程,包括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3个报告,以及一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决议草案。会议将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悉,本次会议将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拟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重点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并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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