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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提修改意见

更新时间:2009-12-23 09: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74 网友评论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大会作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作了修改,增加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配套电网建设的内容。

二、法律委员会建议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的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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