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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获通过 注重扶持生物质能源

更新时间:2009-12-28 17: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780 网友评论0

“哥本哈根会议刚刚结束不到1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讨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这体现了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信心。”在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上,倪岳峰委员开宗明义的发言,说出了众多与会者的心声。

提出统筹科学合理规划要求

有代表认为,此“修正草案”基本解决了2005年法案中一些不太清楚的问题。如2005年法案中对可再生能源也有保障性收购的规定,但执行困难。而“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规划指标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问题,而且提出了监督执行的机构,即电监会和能源主管部门。

蒲海清委员进一步解释说:“修正草案”提出了统筹科学合理规划的问题,统筹科学规划避免了一哄而起的倾向,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修正草案”还提出了要加强电网建设和先进电网开发的问题,以及先进电网开发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此外,“修正草案”还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和普通能源电的差价,以及电网建设中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回收的部分资金的来源。

“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其差价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蒲海清委员说,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基金来补偿。而且,过去的 “资金”变为了现在的“基金”,这一转变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这次除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以外,又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资金来源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此外,“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基金的来源。基金的来源是由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加上专项资金,即把国家的专项基金等都纳入进去了。

鼓励多样化以及小型、就地的原则

国务院新近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45%。胡振鹏委员说,完成这个任务要有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保障。

他说,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该鼓励多样化以及小型、就地的原则,这样效率最高。比如直接利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效率就比利用太阳能发电自用效率高,利用太阳能发电自用又比太阳能发电上网效率高。

胡振鹏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九条关于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后面加上“多种方式利用”。他说,这样可以使我们更广泛、更多方式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路甬祥副委员长也认为,应鼓励可再生能源不接入电网就地使用。我国不仅要鼓励可再生能源上电力网,还应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多样化应用。只要国家财政允许,就应该对相关的可再生能源采取各种鼓励手段,包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很多地方在实践中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探索了一些很好的经验。”胡振鹏委员举例说,江西省南昌市有一个5.5公里半导体照明设备,利用的是银行贷款,再用节省下来的电费逐年还本付息。有一些大学校园的太阳能照明也是用这种方式解决了建设资金的问题。他建议,在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加上“金融机构应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条款。

要注重扶持生物质能源

尹成杰委员说,当前发展可再生能源要注重扶持和发展生物质能源。在实际的发展中,对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是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上支持不够、政策优惠上扶持不够。对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扶持力度远远小于对风能、太阳能扶持的力度。然而,恰恰是生物质能源对我国“三农”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对发展循环农业来说非常重要。

他说,我国每年生产5亿多吨粮食,同时也产生了7亿多吨秸秆。现在这7亿多吨秸秆只利用了1/3,而且这1/3很多都是粗放型利用。他认为,发展生物质能源就是农作物秸秆利用的一个重要而成功的路径。

尹成杰委员说,山东省单县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单县建有2.5亿千瓦的生物发电厂,使全县农民每年增收9000万元,还有6000多吨的草木灰作为优良钾肥给农民还田,同时还利用发电厂的余热给城市居民供暖。由于这是“绿色电力”,减排了大量二氧化碳,减排的指标又在国际上出售,每年还有120万欧元的收入。

他说,由此可见,发展生物质能源无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可观。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扶持力度。

尹成杰委员建议,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应强调要在资金上、政策上进一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力度。

应对碳排放费做出相应规定

贺一诚委员说,现在英国已经开始实施在日用产品及食品上标明碳的排放量,美国也在实施这个措施,并要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这是一个警钟,我们要重视这个问题。

他说,我国是一个出口产品大国,如果今后我国自己不实行碳指标使用收费的话,进口国家就会要收费。如果我国自己收费了,进口国家就不应再收取了。

“一部法律修改需要好多年的时间,当其他国家实施进口产品有关碳排放量的交易费用时,我国也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个问题上,建议法律上留出一定的空间。”贺一诚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应有交由国务院制定相应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高宝龄说,怎样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关键。他认为,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不但要重视科学研究、市场配置与政府的调控能力,建立市场开拓和管理的体系,还要重视和扶持农村、牧区、边远地区可再生能源设备水平的全面提升和改善。

高宝龄指出,在“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事项的内容中,建议增加“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边远地区有关可再生能源设备等的全面提升和改善”的内容。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可再生能源法》应该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全面鼓励和必要的补贴。太阳能和风能多是不稳定能源,如果这种不稳定的能源在电网中接入得太多,电网就很难稳定。所以,必须发展储能技术、智能调控技术,只有这方面的技术发展了,才有可能使可再生能源大量进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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