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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8-12-12 09:03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 阅读:385 网友评论0

        记者11日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东莞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在2011年12月31日后,我市(指东莞市,下同)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费将会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征收。今年8月26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4类情形不予减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形,由三类变成了四类,增加了“其他依照规定不具备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一项。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三类情形是:

  1、未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

  2、未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

  3、自备水源企业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或欠缴水资源费的。

  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时间确定

  修订稿中提到,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但没有提出三年的具体期限,正式出台的《办法》明确,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给予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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