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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余热发电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10-07-16 10:20 来源: 作者: 阅读:3185 网友评论0

1.行业自身问题

企业为追求发电效益,要求技术供应方(设计单位)尽量提高发电量,并以吨熟料发电量指标的高低确定合作方。设计单位为迎合企业的意愿,在废气取气点上做文章,其途径和手段是和二、三次风争风或获取其它水泥生产用高温气体。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提高一些发电量,但是造成单位熟料热耗随之提高。

目前吨熟料发电量大多数在35~38kWh/t- cl 之间,与理论计算值38~42kWh/t- cl 还有较大的差距,应进一步研究提高低温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的途径和措施,在不增加熟料单位热耗的前提下,谋求从蓖冷机、预热器和窑头胴体等处获取少量高温气体来提高吨熟料余热发电能力,进一步提升余热发电技术水平,提高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

在余热电站生产运营过程中,当原水PH 值较高时,锅炉蒸发器弯管处会出现漏水现象,企业应注意水的软化、除盐问题。

利用余热的方式均集中在余热发电上,欠缺对余热利用的其他方式的研究,造成所有生产线的余热利用,不管规模大小,都拥挤在一条通道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利用废热方式,供气、供暖、制冷、烘干、出售等。

2.政策问题

2006 年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余热发电。据此重庆市政府要求,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都要同时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否则不予批准。这种绝对的要求,其实欠科学和合理。余热发电是利用窑头和窑尾的废热,锅炉和发电机组的选择是根据废气量和温度量身定制的。扩建生产线时,可参照原生产线运行情况和热工标定资料,完全新建只能参照同规模生产线进行确定,由于设备选型、原燃料条件、管理水平的不同,可能造成不匹配,影响效率的发挥。何时建设余热发电不应一刀切,由企业视具体情况而定更科学。

水泥余热发电是非常有效的节能减排途径,因此国家给予节能量财政奖励。但是2006 年以后建设的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其节能量不予奖励,在政策上有失公允。有些省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担心企业变相用煤发电,规定按企业生产线规模批准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但是有些早其投产的生产线窑头、窑尾废气温度较高由于装机容量不足,造成废气利用率不高。

水泥余热发电是我国十大节能工程之一。水泥厂余热发电原则是并网不上网,所发电量全部自用。目前水泥厂余热发电并网仍然是老大难问题,有的企业甚至将并网问题反映到省长,依然得不到解决。此问题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应统筹协调解决,制定余热发电并网(审批、管理费、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为规范水泥厂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工作,《水泥工厂低温余热发电设计规范》即将颁布执行。由于设计规范只是对工程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因此应与火力发电工程一样,还需继续编制《水泥工厂低温余热发电设计技术规定》并针对业内以吨熟料发电量评价发电技术的现象,抓紧编制余热发电技术评价方法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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