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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考问中国环保法治体系

更新时间:2010-09-10 08: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阅读:766 网友评论0

环境事故频发,被刑责者寥寥

“我曾经专门做过统计,1998年到2002年这5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这是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统计数据。

而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李铮的数据更不乐观。据她介绍,2004年环保部直接处理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有14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1起;2006年,能查到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案件有3起;200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5起,其中最轰动的案件是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2009年有两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铮认为,尽管近年来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有所增加,但是整体来看仍然不足。“在环保部参与处理的这些污染案件当中可以看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数都数得过来。”李铮认为,其中就有忽视了运用刑罚手段的问题。

她认为,目前,在中国以罚代刑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据李铮介绍,在我国,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每年都在10万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并不多。“目前,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还基本上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李铮认为,事实上,行政手段解决的效果远不如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有一个报喜不报忧的传统,同时也有一个要把坏事变成好事的宣传模式。”汪劲表示,当发生了很多重特大污染事件以后,“我们不会对这个事件作更多的报道,而会对事件进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他以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为例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没有看到地方上如何追究责任,我们看到的是各个地方都在开表彰会,宣传在污染事故当中他们怎么样克服困难,怎么样舍小家顾大家。”

今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经过2000多名消防官兵彻夜奋斗,截至17日上午,火势已基本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

两起事件均对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值得注意的是,紫金矿业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50多天的应急整改,于8月25日迎来福建省专家组的整改验收。尽管污水无害化处理已在8月中旬处理完成,但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与紫金矿业未来的赔偿方案。

同样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事件问责虽然已经提上了议程,但相关事故的赔偿方案一样尚未公布,这也成了社会各界最盼揭晓的焦点。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更是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环保法治的一道严峻考题。

渔业污染损失惨重,索赔不易

对于紫金矿业发生的渗漏事故的原由,紫金矿业方面发布公告表示,渗漏事故原因主要是前阶段持续强降雨,致使溶液池区域内地下水位迅速抬升,超过污水池底部标高,造成上下压力不平衡,形成剪切作用,致使污水池底垫多处开裂,从而造成污水池渗漏。而紫金矿业副总裁刘荣春进一步解释说,由于下大雨导致地下水抬高,地下水的压力挤破污水池的底垫,污水顺势流了出去。他进一步强调,此次渗漏主要与自然灾害有关,不可预料。

对此,专家初步分析认为,铜矿湿法厂位于汀江古河道上,前期连续的降雨使现河床与旧河床间出现压力差,造成厂区溶液池区底部黏土层被掏空,致使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渗漏事故由此发生。

事故发生9天后,也就是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官方网站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

白花花的鱼成片成片地漂浮在水面上,看着让人心痛,永定县洪山乡码头多达二三十人的打捞队正将打捞上来的死鱼统一过秤后装入麻袋,用车辆运往填埋场填埋。据此前媒体报道,污染事件已导致当地汀江流域和位于永定县境内的棉花滩库区出现了大面积的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据初步统计,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就达378万斤之多。

上杭县政府以挖坑深埋的方式,对大量死鱼作无害化处理。处理点就设在岸边,养殖户们将捞起的死鱼用编织袋装好,政府部门调来的挖土机就将成堆的尸骸运进用于掩埋的深坑中。由于需要处理的鱼类数量过于庞大,一些鱼类等不及处理,就只剩下残骸。

在场村民介绍说,为了加快处理腐败越来越严重的鱼尸,当地政府部门已在汀江沿岸开辟了十多个掩埋点,目前看到的鱼类尸骸数量已是处理十天后的景象。豪康村养殖户薛世芬告诉记者,该村270多户村民中就有80多户从事养殖业,而目前几近绝收,村民只能接受现实。

为了补偿群众损失,县政府对网箱养鱼按每斤6元,对鱼苗按每斤12元,全部进行收购。对部分死鱼快速打捞、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活鱼放回汀江,并与养殖户签订协议,所需的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

尽管如此,在紫金矿业发生渗漏污染汀江事件发生月余后,身处漩涡中的上杭县渔民们不免有些失落。原因是,他们期待的渔业污染赔偿并没有因个人的争取和努力得到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

上杭县璜溪村某养殖户如此概括介绍目前的赔偿方案,他说:“政府现在按照每平方米网箱43斤鱼的标准赔偿我们,并且以每平方米40元的补偿价要求我们拆除网箱,逐渐转产。”

另一名豪康村养殖户则抗议说:“永定县的赔偿标准是每平方米网箱120多斤鱼,我们才43斤!差距太大了。”

尽管紫金矿业发生渗漏事件世人皆知,但上杭县渔民仍然难以获得满意的赔偿,渔业污染索赔之难再次显露。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资深律师王灿发教授表示:“渔业污染索赔其实不难,一旦发现污染迹象,就应立刻报告当地渔业环境监测站,请他们评估;同时启动法律程序,被告如果不承认,就需要举证表明死鱼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事实上,被告方一般很难提出有力证据。”

大连港爆炸事件后,几乎所有的焦点都放到了“爆炸事故及封港处理对大连成品油市场的影响”上。然而,大连新港油罐爆炸引发的大火因为原油泄漏和燃烧造成的次生灾害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发生爆炸事故附近的一处海湾内,海面已经被厚厚的浮油覆盖,沙滩包括停泊的船只已经被油层污染。有附近渔民说,已经在这里打了10多年鱼,以前每天能打100多斤,随着环境恶化,最好时每天也才打50多斤鱼,现在又遇上石油污染,这让他很担心。

有附近村民就说,虽然在现场的时间不长,但爆炸燃烧产生的废气已经让他们感觉不舒服。而出事附近海域还有一些贝类等海鲜养殖场,当地村民估计,石油泄漏造成的污染对养殖影响不乐观。此外,由于水域被石油污染,大连一些水域旅游景点遭受打击。

在此前大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洋渔业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已经在对海洋的污染进行取样检测,同时会同其他的治污部门,统计包括原油泄漏量、预计金额损失在内等等一系列数据。尽管爆炸事件相关问责很快便提上日程,但目前有关调查组仍未正式发布结论和相关赔偿方案,受事故影响的养殖户和浴场经营者索赔困难。

短期损失尚能补,长期隐忧谁担责?

“渔业养殖户以及浴场经营者的利益受损都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表现。”一位环保人士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直接的体现,那些伤害最终要是人类自己承担的。譬如,酮酸水的渗漏会对当地的水质造成污染,进一步影响人体的健康以及当地的生态环境。至于石油污染,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油气挥发污染大气环境,表现为油气挥发物与其他有害气体被太阳紫外线照射后,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产生致癌物和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等。二是地下油罐和输油管线腐蚀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导致土壤破坏和废毁,其有毒物能通过农作物尤其是地下水进入食物链系统,最终直接危害人类。”

据介绍,石油漂浮在海面上,迅速扩散形成油膜,可通过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降解以及生物降解和吸收等进行迁移、转化。油类可沾附在鱼鳃上,使鱼窒息,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其羽毛的不透水性,降低水产品质量。此外,中国科学院调查和有关检测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城市地下水中,石化产品类污染物已广泛存在,如天津部分加油站附近的大部分地下水样品,总石油烃检出率高达85%,强致癌物多环芳烃的检出率为79%,部分样品中还检出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等。

这位环保人士称,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损害是可以直接索赔的,但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代价,谁来进行索赔和承担呢?

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道严峻考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表示,修订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当初所谓的“亮点”是失败的。他说:“还有最后一关没有经过考验,那就是损害赔偿问题。”眼下时逢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停在这里如何处理还未知,“如果这些污染事件处理结果不妥的话,那我可以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全盘失败的。”

对于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汪劲表示,现在有很多媒体在报道中说为什么不给赔偿,“实事求是地讲,因为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出来。”污染损失的数字到底有多大,或者相对而言,科学些的数据有多大?看见这个数字,或许会有很多人准备提起赔偿的诉讼。

他接着表示,实际上紫金矿业和大连漏油的污染问题都不难解决,相关证据、监测数据,包括企业的违法过失等,“证据是显在的,关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认定。”

“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汪劲等6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及研究生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然而,此诉讼并未被受理。

对此,汪劲表示,今天再回头看时,如果当初松花江诉讼能够成功,哪怕判决的数额较少的话,对企业也是一个刺激,同时也能暴露出司法环节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汪劲认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不管是多少,其实司法是可以判的。他表示:“我们的制度可以不断地健全、完善和改善。但不积极处理的话,这些问题永远不会暴露到我们面前。”

在绿家园记者沙龙上,汪劲更是列举了当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时所谓的“亮点”和“突破”的现状:

其一,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作为生态补偿条例的三名法律专家之一的汪劲说:“实际上真正的生态补偿问题,还没有正式的开始实施。”据他介绍,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由发改委牵头,目前调研阶段已结束,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

其二,关于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一点到现在还没有看出来。这次紫金矿业或大连的污染事件是否能够体现出来,我们还不得而知。但从我看到的报道情况看,这一条起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还是一句空话。”汪劲说。

其三,关于改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超标处罚。汪劲表示,据他们去年对6个省的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的调查,发现此制度在现实执法中远非如此,企业超标排污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其四,关于加大了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比如将原来的1万-10万元的处罚,改为应缴排污费的1-3倍或2-5倍的处罚,同时规定对造成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高可处以不大于其违法损失30%的处罚。汪劲将其分成两个亮点,并认为:“第一个亮点从实践来看是失败的。”而后一条,“目前正在考验政府的智慧,还要拭目以待。”比如紫金矿业污染损失究竟有多大“要看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再来计算其30%。”

目前我国也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汪劲表示:“如果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真正全盘失败的话,我们又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指望什么呢?”在谈到我国环境法治30年时,他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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