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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后京都时代路标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0-10-26 10: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静云 阅读:730 网友评论0

中国政府第一次承办的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正式谈判会议近日在天津举办,气候变化的话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日的临近,尽快达成一份具有实质意义的“后京都议定书”,是人类迫切的期望。那么,后京都时代究竟需要一份什么样的议定书?通往后京都时代的路标又在哪里?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是造成“后京都议定书”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弥合两者之间严重的分歧,仅仅通过技术层面修补难以实现,需要各方回到环境正义的视野中去思考——

备受全球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及《京都议定书》“关于附件一国家进一步减排义务特设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于10月9日在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落下帷幕。

此次会议是中国政府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正式谈判会议,也是年底墨西哥坎昆会议之前的最后一次正式谈判会议,来自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以及观察员国、联合国相关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约3000人与会。

尽管去年底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被期待为“拯救人类最后一次机会”的“划时代意义”的大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立场尖锐对立,大会并没有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今年4月、6月、8月已经分别进行了3次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天津会议是今年的第四次谈判会议,会议的进展将会影响坎昆会议成果。

那么,后京都时代究竟需要一份什么样的议定书?通往后京都时代的路标又在哪里?

环境正义的核心是什么?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是造成“后京都议定书”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弥合两者之间如此严重的分歧,仅仅通过技术层面的修补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各方回到环境正义的视野中去思考。

环境正义产生自美国环境保护运动,是公众对主流环境保护行为中存在不公正现象的挑战。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人类由于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这5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具有一定的存留期,如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存留期为140年。二氧化碳在排放30年后,浓度衰减为原来的81%,经过100年后才衰减为原来的49%。当前,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排放的大部分温室气体仍在存留期内,并持续不断地通过累积效应对今天的气候产生影响。

正义的核心就是利益的公平分配,环境正义的核心则是寻求环境利益在分配上的公平。如何分配未来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也是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贯穿始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当前气候保护成本与利益的分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与义务分配不公平的背景下,非正义的拷问已经逐渐加强。

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紧迫性上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分配这一关键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空间,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分配的争议,实质上是各国关于未来发展权的较量。

发达国家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20%,消耗的能源和资源却占全世界的80%,人均消耗的能源和物质材料分别是发展中国家的35倍和50倍。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贫困导致国际竞争力、资源开发力的不足,却被变相剥夺了平等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机会,沦为能源和资源消费的边缘国家。

当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是成为“中等程度的匮乏”的稀缺性资源的时候,在这个国际社会非正义的二元政治经济旧秩序造成环境成本、利益与责任的分担、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不公平的背景下,气候变化领域非正义的拷问逐渐加强,环境正义问题便登上了后京都时代的历史舞台。

正义不仅意味着权利的公平分配,也包含义务的合理公正承担和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划分,公平分配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正义,不公平地分配应得的权利就是非正义。因此,实现正义首先要处理的是分配问题。

后京都时代如何实现环境正义?

一、后京都时代分配正义的实现

后京都时代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

当前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基本上是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分配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应当分清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与发达国家“奢侈排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各国在排放责任与义务、经济发展水平与支付能力、低成本的减排机会等具体情况,在排放权分配中合理地体现国家之间的差别。

2.坚持公平原则,有效提升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最严重的不公平就在于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要为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承担与自身责任不相称的社会和经济负担。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的气候变化,却使发展中国家遭受更多的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绝大多数是由自己做出努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帮助十分有限。

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的有效机制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非常关键的核心手段。减少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是未来气候变化制度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通过有效的技术转让,克服在技术的开发、获取、启用和推广等方面的障碍,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用发达国家已经掌握的节能环保技术,就有可能实现温室气体的大规模减排。发达国家有责任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

综上所述,以延续京都模式为主框架,根据人均排放权分配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实现后京都时代分配正义的高效、便捷、可行的方案。

二、后京都时代矫正正义的实现

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正因为如此,社会秩序才不至于失控。矫正正义是对分配正义的恢复和修复。

1.矫正过去:发展低碳经济

从长远看,低碳经济倡导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如果加上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考虑,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注重满足所有国家和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相应的碳排放权利,则与强调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高度一致的。从技术经济特性看,低碳经济在实质上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建立并完善清洁能源结构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这一技术经济特性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开展的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能源效率、调整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降低污染物排放等做法是一致的。

2.矫正现在:提高发达国家减排指标

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条约的制定中,矫正正义应作为分配正义的补充、修复和完善,一方面加大发达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从而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执行效率,保证减排效果。

在《公约》和《议定书》等国际条约中,对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规定都远不及他们本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议定书》仅要求工业化国家2008年~2012年之间使其全部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削减5%,在之后的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工业化国家的减排指标又打了折扣。

目前,虽然多数发达国家仍然有可能实现其于《京都议定书》之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然而,少数一些国家的减排行动与其京都承诺严重不符,比如加拿大实质上已经退出了议定书,美国也宣布拒绝批准议定书,这些国家使得未来减缓气候变化的预期不容乐观。因此,在后京都时代,在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应提高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指标。

3.矫正未来:国际生态补偿

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不可替代性和气候变化危害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国际气候条约“预防胜于救济”的价值目标。由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步,使得欠发达地区需要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自己的发展权利,这显然是不正义的。按照矫正正义的思想,就应当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建立一种国际生态补偿机制,即对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和补偿。

为了预防发展中国家因为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而丧失未来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是为了预防发展中国家因为缺少资金和技术而增加本可以依靠资金和技术减少的排放量,并且还预防发展中国家因为缺少资金和技术而承受气候变化带来的更大危害,造成未来的不正义,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补偿,给予其资金、技术上的资助。

环境正义是走向后京都时代的路标,是架构后京都议定书的基石。只有彰显环境正义的后京都议定书,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和遵守。彰显环境正义是后京都议定书的核心价值,实现环境正义是后京都议定书的终极目标。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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