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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构建四大机制 环保优化发展

更新时间:2011-12-02 10: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徐震 阅读:601 网友评论0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其核心思想就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当前,浙江省进入以环保优化发展的新时期,全省环保系统要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的主线,把环境保护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着力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努力完善依法治理机制、不断规范行政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综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能动机制和杠杆作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度融合发展。

着力健全利益调节机制
      从环境保护的利益调节机制要求来说,主要有“驱动、激励、约束”3个环节。市场经济机制使经济杠杆在强化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借助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杠杆,对社会环境行为实行引导与控制

完善排污收费机制。一是提高收费标准。充分发挥排污收费调控作用,使排污费高于治理污染费用,激励企业积极治理。二是拓宽收费范围。借助国家相关政策,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而全面推行污染治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改善收费结构。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提高重点流域、地区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加快实行由单因子向多因子、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收费的转变。四是注重科学收费。充分应用在线监测数据,结合排污总量,实现向科学收费转型。

筹备环境税收工作。环境税可通过税收加大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帮助解决环境保护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促使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环境改善。目前应筹备征税相关配套工作,摸清现状,建立一厂一档。同时,着手研究符合浙江省省情的税费工作:一是对全省环保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评估,以便将来对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发展潜力可观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落实和拓展列入国家“双高名录”产品的税费政策,制定具有浙江特色的“双高产品”目录,取消其不合理的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三是运用税费优惠手段,对环境标志产品进行税费优惠或财政补贴,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完善污染治理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继续创新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机制,尝试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将排污权计入企业资产、排污权购买按揭、短期租赁业务等排污权交易机制。二是研究制定污水处理厂提高中水回用率、排放提标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燃煤发电机厂脱硫脱硝电价加价政策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安装、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完善环境资源价值补偿机制。通过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等途径,对直接从自然获取资源及从事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限制对环境的损害和资源过度浪费。一是探索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制定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模式,扩大补偿资金来源。以“下山脱贫”、“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等为重点,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二是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既要体现对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倾斜扶持,同时突出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对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的支持。

完善绿色系列政策。一是严格执行上市企业核查制度。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二是深化“绿色信贷”系列工作。构建绿色信贷管理体系,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控制“双高”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三是研究制定有利于提升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制度,提高环境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程度和利用水平。四是探索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立法对重污染行业采取强制保险,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加大对投保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努力完善依法治理机制
      良好的环境法治建设是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和手段。实行环境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事务,保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健全环保地方立法机制。一是要坚持以增强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持续性为目标,紧扣中心工作,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重点。加快饮用水水源、建设项目、机动车、噪声、土壤、辐射环境、农村环保等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二是要注意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创新型和前瞻性,在创新暂扣、查封、停电、停水、限电、限水等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创新适应浙江环境保护工作的经济政策、管理制度、行政措施等。三是要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广泛性。要坚持“急用为先、以民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原则,积极探索总结,及时将一些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章,确保有法可依。

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一是健全执法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大力加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坚持“属地为主、下查一级、多级联动、合力执法”的监管方针,整合力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二是创新执法方式方法。不断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公众参与、企业(单位)自我监督、边界联动监管、信息公开、网格化执法、移动执法等机制;采取交叉检查、错时执法、重点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监察频次。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存在故意环境侵权行为的企业,实行惩罚性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要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和后督察工作。四是加强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扩展了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要加快建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加大对违法排污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实现“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举。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公开执法依据、主体、程序,实现告知制度,构建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执法平台。二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依法查处。三要完善执法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未作规定的执法行为,制定符合实际的规范,从制度上确保执法合法、合理。四要进一步健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工作目标、要求和责任明确,加大执法差错追究力度。

不断规范行政管理机制
      科学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评价体系。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坚持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考核和对地方党政领导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

规范各级政府的环境行为,加强政府环境责任评价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合理确定评价指标。要把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调整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将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作为评判政府环境绩效的根本价值标准。二是规范设置评价程序。从考核组织、评估方案制定和执行、投诉受理与处理、公众评价、考核结果公示等环节,规范流程,体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开展市、县(市、区)政府环境行为等级评定,对落实“环保优先”原则的地方给予政策支持。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一是切实转变考核理念。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突出环境保护内容,从以GDP考核为主向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生指标考核转变,从统一标准的考核向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考核转变。二是正确使用考核结果。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将考核结果列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中,并作为干部选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要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限批、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挂钩。

建立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完善政府环境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有关环境行政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明确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职权;建立和完善重大环保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重大环保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二是重点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当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逐步形成综合监督机制
      按照“畅通民众诉求渠道、动员民众力量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的要求,坚持主体广泛化、过程扩展化、事项程序化、责任明确化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一是要落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规范信息公开主体,强化发布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信息。二是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上市公司公告书等形式,公开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保障公众获知环境信息的权利。建立公民环境信息查询制度,对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起到强大的“社会监督”效果。

完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和协助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扩大公众对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的参与权。二是赋予公众申请执法检查提请权。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公众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突击检查,或对企业进行质询。三是明确企业配合义务,保证公众有获知并核实企业基本环境信息的权利。

健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分两类,一类是以检察院、环保局等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环境侵害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另一类是普通居民、环保NGO和其他社会团体为原告的诉讼,主要是针对无人主张权利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和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二是强化环境公众问责制度。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业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三是加强环境信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完善、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责任制度、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信访预警机制和信访隐患排查制度、重大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检查制度、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四是加强新闻舆论环境监督制度建设。明确监督范围和内容,为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支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积极整改、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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