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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2-03-20 17:06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3172 网友评论0

为加快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的总体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6大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电镀行业:2012年6月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区范围除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外,其他电镀企业全部入园生产;市区电镀业通过整治验收。2012年底前,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地电镀园区建成投用,应入园而未按时入园的企业一律关停;有电镀企业的县(市)通过整治验收。

——印染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印染、水洗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9月底前,有印染、水洗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印染、水洗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35%以上。

——造纸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造纸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9月底前,有造纸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造纸行业废水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3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60%以上。

——制革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9月底前,有制革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制革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30%以上,铬排放量在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15%以上。

——化工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实现搬入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整合发展。2015年9月底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2015年底前,全市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在2010年基础上降低30%以上。

——合成革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合成革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9月底前,有合成革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到2014年底前,全市合成革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

二、工作要求

——统一标准。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的整治技术要求按照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方案组织实施;合成革行业整治技术要求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阶段整治目标,尽快组织开展6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排查,于2012年3月15日前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除本方案确定的6大重点行业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整治范围。

——分批验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企业验收,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验收。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执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验收规程和标准;合成革行业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验收规程和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关于电镀、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药等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根据我市实际,逐步制定合成革、水洗等行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项目审批严格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绩效指标等挂钩,实施以新代老、总量削减替代措施,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坚决控制重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含搬迁)项目,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外不再新建(含搬迁)重污染、高耗能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

(二)推动园区建设。强势推进电镀园区建设,全市范围内,除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在园区外保留的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其他电镀企业一律搬入电镀园区。平阳县要加快水头制革园区改造建设,完成水头制革企业整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印染、水洗工业园区,整合印染、水洗企业入园生产。化工行业原则上均要迁入当地条件适合的工业园区整合发展(经当地政府同意,园区外可保留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采取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先在园区发展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重点行业项目,扶持一批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专业化园区和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并经过规划环评审查,园区内要做到统一规划建设,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6大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并实行分质分流。园区要实行集中供热、污水集中治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要编制环保应急预案,并设立废水、废气检测化验室,要建立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加快产业升级。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国家、省和市确定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在整治过程中,坚决关闭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不具环境保护优势、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的相对落后产能。2013年底前,要淘汰一批规模较小、工艺设备落后、布局不合理的合成革企业。优先发展低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替代工艺和清洁生产工艺,鼓励使用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采用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拓展清洁生产审核覆盖面,6大重点行业企业在整治验收前均应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6大重点行业企业厂区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1个清水下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于厂区外以便监督监测,清下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企业产生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回收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主要废气排放口和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鼓励合成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DMF)废水集中精馏。

(五)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清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并视情作出处理:对于不具备合法环保手续的企业,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内的,一律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不能补齐手续的,一律依法关闭;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外的,原则上要予以依法关闭。对布局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位于人口密集的敏感区、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环境纠纷或投诉较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鼓励转产转业,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势推进整治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工作列入“十二五”各年度的重要目标任务,对相关工作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定期通报。市、县两级纪检部门要实施跟踪监督,对在整治行动中不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部门合力。市经信委牵头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和专业园区建设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城管与执法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以项目立项、安全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能耗评价、工商注册登记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排查机制,对被责令关闭或停产的环境违法企业,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要分别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处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及时责令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共同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深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宣传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和监督整治提升工作。

主题词: 环保 污染 整治 通知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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