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防止“以罰代刑”
更新时间:2013-12-03 22:08
来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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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3日電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保部、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指出,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聯合整治突出環境問題,對重大案件實行挂牌督辦,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防止“以罰代刑”。
《意見》指出,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強化部門執法聯動,發揮綜合監管優勢,開展統一行動,集中解決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段嚴重污染環境、群眾反應強烈的突出問題。
《意見》指出,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好排污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重點企業管理檔案﹔強化日常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排放、傾倒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人,以及盜竊、損毀環境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偵查。
《意見》要求,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重大聯動事項。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聯席會議。建立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強化日常聯動執法。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明確內部機構在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中的職能分工,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協調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意見》要求,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規范聯動執法程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完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機制。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按照《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和本地區制定的關於案件移送規定的要求,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序和監督等要求,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証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
《意見》要求,建立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加強案件風險研判。對於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聯合挂牌督辦。建立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遇到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分工協作,防止証據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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