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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零容忍”数据造假

更新时间:2014-07-10 09: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540 网友评论0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也带来了造假手段的花样翻新。现在,企业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已经从费力挖暗管,变成了在监测系统中加个软件、加个可变电阻,甚至是为取样的监测探头准备一桶清水,即可把数据变得漂漂亮亮。就是这样花费不大的小伎俩,让环保部门布下的“千里眼”成了摆设。

查处不是没有,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利益驱动和违法成本过低,是产生各种造假行为的主要原因。如果一家钢厂的脱硫系统天天传假数,能省多少钱?有媒体在报道中援引业内人士的话说,停运一套脱硫设施每小时能节省成本近3万元。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改变数据的行为只是罚款5万元,这和企业不运行环保设施所节省的费用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

要想保证监测数据不造假,首先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不止要关心企业的监测数据,更要对监测现场的具体情况随时抽查,对于监测造假行为,一定要重罚。当违规成本大于造假收益时,企业自然会真正重视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部此次对脱硫存在突出问题的19家企业开出罚单,总额达到4.1亿元。看似数额巨大,但这里面很大一部分是追缴的排污费,这是企业本来就应该缴纳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除按日计罚外,第六十三条对4种可能导致行政拘留的行为做出规定,其中就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敢于“自揭家丑”,不能为了面子和政绩而“粉饰数据”。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应有之道,一味地掩耳盗铃只能让问题隐患堆积,最终酿成大祸。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果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要让排污者“不敢为、不能为”,还要引入公众监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通过舆论压力和公众力量推动企业加强环保工作。现在,公众通过网络可以查到部分重点污染源监测企业的实时排放数据,对企业的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在这方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发的污染地图APP可以方便地查询到企业的排放数据。针对他们在微博上对某些企业超标行为的质疑,也有多家企业做出了回应。

但是,APP可以让公众看到数据,却不能验证数据是否真实。这就需要全方位的公开,以方便公众互相印证。比如,杭州正在推行“阳光排污口”行动,将企业排污口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排放废水的水质究竟如何,人人都可随时检测,与网上公布的数据相互印证,鼓励公众对企业数据举报、质疑、排查。

环保,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在企业意识尚未到位的时候,需要更多的外力推动。数据质量是监测的生命线,对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严格执法、公众监督,也需要提高监测设施运营企业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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