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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改善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更新时间:2014-09-11 21:53 来源:光明网 作者: 阅读:1622 网友评论0

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政府需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责。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14年10月8日。

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的环保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建设全国大气污染源监测网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道旁路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及其变化趋势等信息。

重点区域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征求意见稿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车检测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方案,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扩建、改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取得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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