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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开行政拘留单 湘潭雨湖区三企业负责人被拘留

更新时间:2015-01-07 09: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713 网友评论0

  

4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第四天。  

上午8时30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先锋乡金塘村和先锋村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及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仍在非法排污,且无任何环保设施。  

执法人员当场开出行政拘留书,3名企业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带走。据悉,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次开出行政拘留书。  

新法实施第一天,9家企业被责令停止排污  

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正式启动“贯彻新《环境保护法》——打击非法排污,守卫美丽雨湖”专项整治行动。  

据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早在这次专项行动开始前,雨湖区环保局就将200多份《法律风险告知书》送到企业主手中,宣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境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  

在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废水、废弃物排放现象。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固定现场证据,监测人员对外排污染物进行采样。  

据检测,这家企业槟榔生产项目现场排出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4倍、氨氮超标3.9倍。  

在企业法人代表对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文书签字确认后,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PDA移动执法系统,开出了湖南省环保系统第一份《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限期在当天11时59分停止排污。  

当天,雨湖区环保局共对9家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3天后企业仍未停止排污,3名责任人被拘留  

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已于3天前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3家污染企业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先锋乡金塘村某废旧塑料加工厂塑料造粒机轰轰作响,产生的废气刺鼻难闻,水槽里浸泡着肮脏的塑料袋等废物,污水从屋外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直接排放出去。  

先锋乡先锋村的另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和姜畲镇的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仍在排污。  

经查,先锋乡先锋村的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执法人员对排污现场进行取证,开具《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后递交现场公安,将这家工厂负责人李某移送公安机关。  

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张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发出的行政拘留书。  

当天上午,经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成立公安民警驻环保局联络室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在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够“快拳出击”。  

如先锋乡金塘村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违法排污问题,早在去年3月就被雨湖区环保局发现查处,却没能真正关停。  

以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一套处罚流程走下来到底需要多久?  

“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至少需要120天左右。”刘剑算了一下时间账:调查取证要7天~10天,立案要3天,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有7天,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走3个月,催告需要10天,最后申请法院执行。  

而现在,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即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适应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环境执法新常态,去年12月底,雨湖区成立了公安分局民警驻雨湖区环保局联络室,两部门间形成了定期联络、临时联络、线索共享等工作机制。  

5种情形可启动问责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负责人透露,湖南省已起草《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30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在环保上各负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形下要怎样问责作了清晰规定。  

已经出台实施的《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规定,出现以下重大环境问题(事件)时,湖南省政府启动问责:  

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检测指标中有二类连续两年下降)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未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湖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  

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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