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起涉嫌大气环境污染刑拘的启示
湘潭市环保局召开重点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首起因涉嫌大气环境污染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案件。2014年12月6日,宋某等两人为提取废网线、废电线、废电源等工业废物中的金属铜,在姜畲镇原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内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于今年2月5日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移送看守所。(三湘都市报2月10日)
当前,有许多城市出现雾霾天气,污染程度糟糕。这里面除了有多种因素之外,不少市民、小作坊、私有企业、单位等等,随意焚烧垃圾,尤其是废弃工业废物也是产生城市空气污染变坏,成为罪魁祸首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
如何对破坏环境、焚烧废弃工业废物制造者给予相应管制和惩罚?像湖南湘潭市那样,对涉嫌大气环境污染制造者用法律的手段给予惩罚,必然会制止随意焚烧者,也保护里周围空气环境。还是让我们回顾一下,湖南湘潭是如何把焚烧废弃工业废物制造者送上被告席上的。
2014年12月6日8时左右,雨湖区环保局在环境巡查时,很远就发现姜畲镇原地矿局区域上空有大团浓烟,执法人员进入院内,发现宋某等两人拉一三轮车废旧电线等工业废弃物在空旷地带焚烧。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焚烧,宋某等人不仅无视执法人员劝阻,反而威胁、阻扰执法,继续焚烧。甚至称“在自己的地盘上焚烧垃圾,关你们什么事?”嫌执法人员多管闲事。
当地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调查证实,当天宋某共焚烧废品近900公斤,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宋某有两个废品收购站,通过原始的焚烧方法提取金属铜已有10多年历史。以前还在市区焚烧,后来百姓意见很大才跑到偏僻的农村焚烧。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和现场模拟证实,宋某当时露天焚烧该类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达到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事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等措施。
许多市民认为想烧就烧的时代已经过去,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情况下,理当用法律来保护我们周围环境。其实,随意焚烧垃圾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该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意焚烧企业等各种废弃的垃圾,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周围环境,增加了城市雾霾产生,也直接危害着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而湖南首起涉嫌大气环境污染刑拘的启示是:随意焚烧工业废物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这不仅仅需要当地环保执法部门有作为,还需要广大商户、市民自觉。
为了蓝天白云,为了我们周围有一个好的住居环境,请不要随意焚烧废弃物,这也是一个城市市民最起码的基本常识,也是一个市民的素质体现。看来,禁止城市焚烧垃圾还需要城市管理有许多事情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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