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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就应该终身追责

更新时间:2015-05-07 08:3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 阅读:742 网友评论0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重点任务和制度体系。“意见”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随着“美丽中国”概念日渐深入人心,生态环境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十八届三中全会从中央的角度,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中,明确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职责,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作为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并且要求加大权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如果每个地区或个人都破坏而不是保护环境,就容易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在经济利益和畸形政绩观的驱使下,一些地方不惜以破坏环境作为发展捷径,姑息纵容污染企业,更有甚者,阻挠环保执法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一边是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另一边是不时有环保局长倒苦水“管不了”,究其原因,在“一把手负责制”的制度框架内,地方领导的态度对环保执法可谓影响巨大。正因为如此,将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显得格外有现实意义。  

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基础上,仍有一些细节规定亟待完善——环境保护已被明确纳入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追究如何划分?众所周知,环境保护非环保部门一家之事,由地方主要领导终身负责,固然能强化领导责任,但在此基础上,仍需进一步细分职责、明确责任归属。更进一步说,确立地方领导对环境保护终身负责,旨在倒逼梳理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只有以法律法规等制度手段对此加以明确,才能确保这一制度初衷落到实处。  

对于地方领导来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既是一种问责压力,更是一种主动作为改善环境的动力。不过,对于公众来说,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公众才能准确掌握真实的环保状况,在监督政府积极履职的同时,约束自身行为、减轻环保压力。环保从来都是一个公共话题,污染的形成不但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有关,同时也与公众环保意识以及公民个人行为息息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讲,落实环保终身追责离不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只有先让公众看到环境现状,才能确保在公众监督的视野中实现终身追责。李克强总理曾多次指出,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际上,负面清单模式完全可以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上——明确列举出“例外”适用范围,除此之外都在“原则”约束之内。以生态环保终身追责为契机,不妨探索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化和常态化。  

对政府部门来说,环境无疑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只有令污染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感受到切肤之痛,他们才会真正懂得环保到底意味着什么;只有确保每起环保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查处,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公众积极性,从而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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