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志强:VOCs治理达标排放是目标 适度超前做技术
2015年8月28日下午“2015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沙龙”第1期在北京上善徽州会所举行。本次沙龙活动由谷腾环保网主办,晓清环保集团协办。作为主题演讲的专家,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栾志强教授出席了本次沙龙活动。
栾教授说,“之前我们国家对于VOCs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之后参照美国、欧盟等的说法给出了较科学的定义。”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关注文件 指导工作
VOCs排污治理行业首先需要关注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作为VOCs污染防治的标志性文件,首次将VOCs列为重点控制的四项污染物之一,强调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VOCs防治的动员令和行动纲领,后续的一些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都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订的。
臭氧污染严重?加强VOCs污染治理更重要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pm2.5的浓度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普遍的是臭氧浓度不降反升。臭氧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
北京大学唐孝炎院士的报告指出,“VOCs参与光化学反应,生成O3和PM2.5”。所以面对日益严重的臭氧污染,VOCs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法规制度 助力VOCs治理工作
栾教授在2015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沙龙”第1期活动上从行政性法规、相关排放标准和技术性法规三个方面详细的介绍了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
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案》
在2015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案》中规定“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污染当量值VOCs为0.95千克。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
地方性的减排奖励措施
上海市补贴最高,对于256家重点企业实施补贴政策:
1.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
2.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3.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
技术性法规体系制定情况
栾教授最后表示,“达到排放标准是企业的基本目标,环保企业要突出自己的技术特点,技术上要做到适度的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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