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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废水处理设施却不用 企业收罚单

更新时间:2016-03-28 13:54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 阅读:14209 网友评论0

磷皂化生产线运行时,废水处理设施却未打开,且处理设施无废水标排口。公司负责人则称,处理完的废水100%回收,无外排情况。事实上,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废水处理设施、磷皂化生产线附近有一条雨水沟,经pH试纸测试沟内积液成强酸性,并在厂区后门一雨水管窨井内发现最终外排口。

根据调查取证,并结合监测报告数据,玉环县环保局认定玉环富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行为,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

【案件回顾】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2015年2月28日,玉环富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了玉环县环保局的诚信环保建议书。

玉环富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厂区位于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占地约12亩,部分产品需经加工车间内的一条磷皂化生产线进行加工。

2015年1月19日上午9点50分许,玉环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玉城环保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随机抽查。

当时,操作工人张某在磷皂化生产线上作业,酸洗槽内已浸有产品。不过,车间内只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则关闭着,位于墙角的废水处理污泥压滤机机身及底下污泥托盘还积着厚厚的灰尘。

“危废台账记录的最近一次污泥产出时间为2014年9月,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的最近一次运行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玉环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高观清说,从灰尘到台账,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可能长期未使用。

执法人员发现,在废水处理设施、磷皂化生产线附近有条雨水沟,沟内的水较浑浊,且呈黑色;厂房后门一窨井内积有大量生产废水。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除磷化槽对面雨水沟废水呈碱性外,其余均为酸性。

经向企业方了解,这处雨水沟最终流至厂房后门的窨井,并从厂房后门管道流入园区管网。“这处雨水沟主要用于雨水排放,未接入废水处理设施。”高观清说,他们随即立案调查,并对四处地面积水进行采样,送往玉环县环境监测站。

“磷皂化生产线只在客户下订单后才生产,生产时间很短,在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一直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一般是一个月处理一次。”次日,公司法人胡某表示,雨水沟内废水酸碱度之所以异常,是因为1月19日磷皂化生产线运行时,吊装在行车上的铁框突然断裂,掉入酸洗槽内,致使槽内部分槽液溢出,流入附近的雨水沟。

1月22日,监测报告显示,四处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锌、铁、总磷均超标。

【环保罚单】

2月13日,玉环县环保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玉环富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月19日,玉环县环保局下达《玉环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2月26日,玉环县环保局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下达处罚款5.7万元的《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5日,玉环县公安局对企业员工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法者说】

玉环县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肆意排污,特别是利用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该案件中,玉环富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水,经监测核实其排放超标,企业员工张某的行为则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玉环县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因此,玉环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玉环县公安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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