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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以“一细则两办法”完善水质考评奖惩

更新时间:2016-07-19 09:4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兆木 倪国栋 阅读:1512 网友评论0

为切实加强对水质提升的硬约束,打赢水环境治理攻坚战,浙江省永康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永康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细则》《永康市镇(街道、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永康市“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起“一细则两办法”的水质考评奖惩体系,为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双挂钩”倒逼污水处理提效  

永康市从运营企业最关心的经济效益出发,制定《永康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绩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行“双挂钩”激励机制,即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污水处理质量与职工效益挂钩,倒逼污水处理厂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细则》,永康市所有已投入正式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被纳入考评范围,污水处理量以污水处理厂日平均进水处理量为考核依据,但不能低于设计处理能力的95%。出厂水质以环保监测部门和在线监测得出的出水水质数据为考核依据,只有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核。  

此外,永康市还将视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奖励,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最高可获24万元的奖励。  

“有了《细则》就能提升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调动了污水处理厂的积极性。”永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双补偿”强化属地乡镇责任  

乡镇政府是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主体,强化其属地责任是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永康市制定《永康市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奖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突出乡镇一级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明确各镇(街、区)党政主要领导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市政府与各镇(街道、区)之间的水质考核奖惩“双补偿”机制。即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要求,根据镇(街、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情况和水质改善或下降程度实施经济奖惩。考核优秀有奖励,考核不合格要处罚;水质改善幅度越大,奖励补偿越多,水质恶化幅度越大,惩罚补偿越多。  

永康市将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五水共治”、生态市建设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道、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交接断面水质每月评价一次,进行月度排序并公布。排序在月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的基础上,以当月镇(街道、区)交接断面出境水质中最差指标的超水质目标的倍数来排名;有多个断面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时,以优于水质目标标准的倍数来排名。当月水质考核评价结果和排名每月在地方主流媒体进行公布。对于连续4次排名最末位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报告,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五水共治”、生态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布,并实行挂牌督办和问责。  

永康市乡镇的一位主要领导说起乡镇水质考核时感触很深,过去一直没把它当作一回事,今年上半年考核,使他感到有了压力。他说,水环境质量改善,只有真抓实干才能有明显成效,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有大的改善。  

“三指标”督促河长发挥作用  

“河长制”是推进河道治理的主要抓手。为此,永康市制定《永康市“河长制”考核办法》,推动市、镇级河长工作,加快重点河流的治理,促进断面水质提升。  

永康市“河长制”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环保部门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河长制”断面的布设、水样的采集等,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断面水质评价标准则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断面水质坚持每月一测,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之前,逢法定节假日可以后延,但最迟不超过每月20日,监测结果在每月30日之前上报永康市治水办。  

实现“河长制”考核的标准化、常态化,一旦发现有不按规范监测、数据弄虚造假等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河长最终考核实行计分制,其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  

永康市治水办负责人说,对河长的考核实际上是对领导的考核,永康市担任河长的大部分是乡镇、部门和市级相关领导,这些河长当好了,改善水环境质量就有了希望。同时,有了制度考核,才能更大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推动区域、流域的水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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