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代表谈水法修改 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需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青,主要执业领域为环保法律业务。履职4年间,推动并参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环保法、环评法、生态补偿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保税法等7部环境立法。
◆中国环境报记者童克难王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向本报记者表示,水法实施距今已有10多年时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需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需要。
修改水法的必要性
中国环境报:环保法、环评法已施行,水法中有哪些方面与其有冲突?
吴青:环保法、环评法要求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水利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可以参考环保法第十九条、环评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但是水法未规定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水利等专项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法及环评法存在冲突,因此,需要作出修改。
中国环境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治水工作大局,做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这将对水法修改带来什么影响?
吴青: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探索表明,河长制是对河湖进行管理的一项有效制度,但河长制中关于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要得到有效落实,需于法有据,即需要上位法依据,因此需要修改水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说落实“水十条”,也需要修改水法?
吴青:“水十条”提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水十条”作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政策,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对接近或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应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新增取水许可,这方面要得到有效的落实,也必须修改水法。
中国环境报:目前全国有7省区正在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水法应如何与这项重大制度改革相衔接?
吴青: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水权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再次分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保护。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规定,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2015年,水利部在全国7省区开始进行水权交易试点。2016年,水利部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的水权交易试点进行规范、指导。
现在广东、山东、内蒙古、河北等7省区开展的水权交易试点,虽然有些试点省如广东等已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在水权交易的重要制度及基本制度层面,如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定价等方面,则需通过修改水法来提供上位法依据。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国环境报:结合当前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您认为水法将来修订需要新增哪些内容?
吴青:水法的修订一定要注重与新环保法相衔接。要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制度对从源头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要增加水权交易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增加对接近或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规定,但居民生活用水及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用水项目除外。
中国环境报:需要细化哪些内容?
吴青:细化用水定额制定及增加超过用水定额的法律责任等规定。这两项制度都是水法的基础制度,但是部分地区未依法执行。其中,要增加包括高耗水行业适用强制性用水定额,并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及对超过用水定额的削减其用水指标等内容。同时,开展水权交易,允许有条件的地级市和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于省级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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