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管内塞口罩被重罚冤不冤?
【谷腾环保网讯】河南省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水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号粉磨机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管内塞有1个一次性口罩,3号粉磨机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管内塞有3个N95口罩。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罚款57.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人认为知法犯法必须严惩,也有人认为这样的重罚对企业来说有点冤。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本版今日刊登相关评论,以期引发思考。
给设施戴口罩防的是什么?
◆沃飞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是生态环境部门长期严厉打击和查处的违法行为,通报的典型案例不在少数,警示教育不可谓不深刻。这家企业的操作不仅让人深恶痛绝,更显得十分愚蠢。如果说人戴口罩可以有效防护病毒,那企业给在线监测设施戴口罩,防的是什么?显然,防的是监管,防的是被发现超标排放的丑事,防的是暴露环境管理和治污设施运行水平低下的短板弱项。
企业被重罚到底冤不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还要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或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企业或许不知情。当然,不排除有人恶作剧、搞破坏的可能。表面上看企业可能被别人坑了,但实则不然。《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作假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自然对提高环境意识、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家水泥厂给在线监测设施进气口戴上口罩,必然会对正常情况下的进气流量、浓度等指标产生较大扰动,这些异常在日常运行中是可以发现的。关键在于,发现后有没有进行排查、上报,这既体现了环境管理者应有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企业必须有的责任意识和担当。即便将治污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企业也不能安然做甩手掌柜,对第三方的约束考核不能弱化,尤其是在治污效果上,不能和对方达成为了节约治污成本不惜违法的错误默契,更不能明目张胆和对方一起弄虚作假。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检查唐山市相关企业时就曾发现,当地数家钢铁企业存在伙同运营机构进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
这件事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笔者都想对企业说一句,抓环保工作,还是要踏踏实实,多上点心。
如何有效杜绝人为干扰在线数据?
◆郑兴春 何丽娜 范茂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有效提升了执法效率。但与此同时,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的案例也屡次出现。如何杜绝人为干涉,确保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苏州经验值得借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将辖区内企业在线监控的各类数据全部接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数据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数据的评估、判断和报警。以企业给在线监控设备戴口罩为例,当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过于稳定时,大数据分析将从企业历史数据、不同时间段、同类型企业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等多个维度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存在异常。一旦判定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环保数据端将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提示,执法部门随即赶赴现场查证核实。这种方式增强了在线监控的威慑力,让企业不能也不敢人为干扰在线监控设施运行。
笔者认为,在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预警能力建设的同时,还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各部门单独检查时,如发现类似明显的作弊行为,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移交线索。除了戴口罩这种明显的行为以外,企业还可能通过修改软件相关技术参数等较为隐蔽的方式作假。有的生态环境部门由于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即使发现类似问题,也很难取证。对此,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技术能力强的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如公安部门的软件取证能力较强,质监部门对设备的技术参数及运维监管能力较强,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检查瓶颈时,可以请求提供协助。
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但需进一步强化宣贯的是,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措施,明确如企业发生在线监控弄虚作假行为的,也不得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结合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对人为故意干扰的行为判定为严重失信,在金融贷款、排污许可证办理、环保税减免等方面一律从严,让企业真正承担起保障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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