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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月通报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5-16 09:57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189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5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作主发布,就四川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四川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情况进行通报,并现场公布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截至4月,四川省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92份,同比上升15%;罚款金额6372.02万元,同比上升5%;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34件,同比下降3%,其中,查封、扣押案件22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1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件。

案例一

自贡市自贡三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1年10月21日、27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自贡三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9月14日对某柴油车进行检验时,在该车尾部出现明显可视黑烟的情况下,依然判定该车不存在严重冒黑烟现象,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绵阳市江油市叶某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1年11月18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叶某在江油市含增镇某厂房内从事铝锭加工作业,并将再生铝回收利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烟气收尘灰(废物代码:321-034-48)非法转移至德阳市什邡市某厂房内存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叶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广元市旺苍诺诚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1年11月2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对旺苍诺诚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约1500吨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2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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