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污水厂积极应对仍被处罚10万元!
【谷腾环保网讯】10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公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处罚书显示,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氨氮和总氮多次超标,被处罚10万元。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
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P15F3J
法定代表人:章橙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山峰村王二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12月以来多次出现出水持续超标情况。为此,正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对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厂区运行情况及出水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同步对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2022年4月15日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外排废水所测指标中氨氮监测值为12.4mg/L、总氮监测值为29.6mg/L,2个指标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排放限值的1.55倍、1.48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5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正环监报[2022]第012号)、《正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取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2022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在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主要为:一、厂区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二、出现进水浓度超出设计标准后,你司积极调整工艺措施,尽力对污水进行处理;三、你司已积极启动厂区工艺改造工作,目前已确定改造方案,正在联系各相关单位开展工艺改造,确保水质稳定达标。鉴于以上情况,请求我局撤销本次处罚。
2022年7月13日,我局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会议认为:一、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出水水质负责,你公司声称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在这一情况下,应当进行相应工艺改进,以确保出水达标排放;二、你公司在发现超标情况后,积极调整工艺措施,积极对污水进行处理,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制定方案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工作这一情况属实,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存在主动、积极对超标情况进行报备情况。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之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公式所确定的金额基础上,依法从轻处罚,减少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2〕4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裁量方式之规定及裁量的特殊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代理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话:0851-26401275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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