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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按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启动键”

更新时间:2022-10-26 09:04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224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试点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范围内,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含)1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大于(含)0.5 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排污单位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山东省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储备、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和指导企业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该《细则》已于今年10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陈云龙告诉记者:“东营市是山东省第一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细则》的实施,标志着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正式开启,排污权由以前的全部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迈出第一步,对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企业主动治污的积极性,形成污染减排长效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极重要意义。”

排污权无偿向有偿使用过渡

排污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根据《细则》,东营市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经全面核定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初始排污权将根据执行排放标准的更新而变化。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适时向市场投放储备排污权,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办负责人冯春燕对记者说:“《细则》实施后,现有排污单位暂实行排污权无偿使用,逐步向有偿使用过渡。排污单位主动减排或被动减排,所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有偿排污权因落后产能淘汰、排放标准更新等产生的被动减排指标,到期后仍未转出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关停及其他不再排放实行排污权交易污染物而产生的主动减排指标,可根据排污单位意愿选择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回购或通过交易平台转让。”

排污单位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且无法再重新申领,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逾期 3 个月未完成缴纳等六种情形,东营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无偿收回排污权。

在排污权回购方面,排污单位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申请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技术审核后确认,对不符合排污权回购条件的,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将核定结果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作出准予排污权回购的决定。

《细则》明确,东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排污权交易指导、排污权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证的发放与管理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排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明确排污权交易范围、价格

《细则》要求,排污权交易应当符合需求方(受让方)所在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

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量的基础上且有偿获得排污权以后,通过深度治理、技术改造升级、压减产能、清洁生产等措施,在正常工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排污单位因关停或拆除装置等,不再排放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需出让的有偿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

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东营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

冯春燕说:“根据《关于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方案的批复》,政府出让基准价为氮氧化物(NOx)1000 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1000 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交易期限在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基础上,以交易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发现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六种情形,交易平台可以中止交易活动,中止情形消除后可恢复交易活动。中止或者终结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交易流程如有变化,以交易平台实际流程为准。

严格监管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细则》要求,东营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规范实行排污许可证相关制度。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超出排污核定量,或者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陈云龙表示:“东营市将在《细则》的指导下,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努力探索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机制,为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贡献东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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