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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企业与负责人双双被罚

更新时间:2023-05-18 09:1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喻妙 阅读:246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湖北省黄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未如实查验,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等问题,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今年3月,根据信访举报线索,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铁山某矿业有限公司矿石加工场建设的年产100万吨资源再利用生产建材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该厂区物料运输扬尘漫天,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违法行为。

针对此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决定立案,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然而,该公司在整改期内尚未开展现场整改工作,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经调查,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考虑其小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温馨提示

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案件线索,针对企业环境保护自行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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