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化工中间产物”属于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吗?
【谷腾环保网讯】2022年3月16日,某自治区某市A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邻省C县公安局相关线索移交函。经A分局检查,线索反应的B化工公司位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B公司从2021年11月开始技术调试运行,12月18日硫酸镁反应池加完氧化镁后,反应池受热膨胀变形。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B公司通过罐车将约80吨硫酸镁母液,运往邻省C县的D化工公司用于硫酸镁生产,其中53.89吨送到,其余被C县公安局发现,并拦截遣返,全程未造成污染。
2022年5月19日,A分局以B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82条: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按规定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并经邻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等程序,擅自将化工中间产物跨省转移,依据第112条“(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以及该自治区裁量基准,处以罚款10万元整,并责令加强管理,落实联单制度。A生态环境分局还及时将线索移交给了该县公安机关。公安局依据第120条“(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对3名负责人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化工公司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出现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法理分析以上的一系列处理,都基于“硫酸镁反应池加完氧化镁后”的“硫酸镁母液”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但认定值得讨论。
《固废法》第124条(一)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由此可知,要成为固体废物,需满足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一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是否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不以当事人的主管认识来定,也不以当事人是否放弃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来定,而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来定,其“1.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其中“4.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具体包括了九个种类物质,但不包括本案“硫酸镁反应池加完氧化镁后”的“硫酸镁母液”之类的中间产物。因而,涉案“化工中间产物”不是固体废物。二是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本案中,B公司积极行使所有权责任:既要利用物品价值而运往另一公司生产硫酸镁,即未丧失利用价值,也未抛弃或者放弃,即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因而,涉案“化工中间产物”也算不上固体废物。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上述固体废物概念强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中不包含本案物品。
《固废法》第125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本案中的“化工中间产物”不是“液态废物”:移出者因生产中断而被迫转手,接受者继续生产产生价值,存在交易;也没有哪个规定将“化工中间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如《通则》4.2规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是否属于《固废法》第124条(六)规定的危险废物呢:“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这就要看是否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找不到;是否属于根据危废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从以上分析看,连固体废物都算不上,也就无法认定为危险废物。
如果非要认定为危险废物,那么上述的系列处理就很不完善。
一是对D公司的处理。“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据《固废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D公司没有相应许可证,就要由C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100-500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至100万元罚款。即使有证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也要予以相应处理。
二是对B公司的处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固废法》第112条(四)的规定,就要由A分局责令B公司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即使认定为固体废物,C县公安局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固废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不助力解决问题,生搬硬套地以政府名义命令拉回去:浪费所运送物品的资源、增加运输成本和风险,更增加废物量。按照“危险废物”来对待,紧急情况下四平八稳地按部就班:先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商经邻省有关部门同意等程序,显然与化工生产反应物的性质不相匹配:反应池受热膨胀变形,会在A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管理范围内发生80吨硫酸镁母液泄露的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也不能不让生产而拦截遣返。
因此,本案涉及的“硫酸镁反应池加完氧化镁后”的“硫酸镁母液”不属于危险废物,也就不能以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来处理。处理建议既然不是危险废物,如何处理跨省转移的安全等问题呢?一定要转到“危险化学品”等相关物品的管理上来,要由相应部门担负运输安全责任,包括线索移交、罚款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问题。至于B公司承认错误等,也要予以改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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