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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何影响?

更新时间:2023-12-21 10:52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薛利军 阅读:110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及决定等程序,同时强化了复议监督体系,有助于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本文对新复议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分析相关规定的变化与适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直接影响。

一、改革复议管辖体制,取消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条块结合”的复议管辖体制,即同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部门同时承担复议职能,而新复议法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将复议管辖集中于政府。这一变化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向谁申请复议,以及后续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申请人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服的,以前可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议,现在统一向本级政府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仅作为被申请人参与复议,案件总数将大幅下降。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裁判员的定位淡化,受监督的色彩将更加突出。

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意见的咨询

新复议法颁布之前,已有多地探索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该制度可缓解行政复议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新复议法规定在审理环节应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情形,并明确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将咨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生态环境争议案件复杂、疑难,符合情形的案件应允许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尤其是由外部专家、学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可提高案件审理专业性,对妥善化解争议、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相关行政行为有了更加明显的规制

新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由修订前的十一项增设至十五项,对生态环境部门而言,需要注意: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对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等。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在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执法活动中,务必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并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等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如在执法过程中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依法赔偿。

四、扩大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

新复议法增加了三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同时,新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大多数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注意调整法律文书和执法业务系统,准确指引相对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申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情况时,明确告知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

五、扩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推动实质解纷

新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调解及和解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两种情形。在生态环境领域,新复议法不再限制调解、和解范围,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化解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六、丰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跟进相应的渠道支撑

新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或当面提交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如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注明提交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七、新增行政复议受理特殊规定,保留自我纠错的空间

新复议法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特定案件,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一方面,极大便利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渠道。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认为处罚有误,还可以主动改正,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当然,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及时转送复议机关。

八、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行为规范性完整性

新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的答复举证期限更短,对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取证和执法程序提出更严格要求。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中,除了罚金处罚措施外,还有通报批评处罚措施。执法部门在对上述案件进行查处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规范制作相关证据材料,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在涉及行政争议时能够及时答复举证。

九、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及程序,严把依法监管的源头

新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附带审查的对象,新增了附带审查范围;另一方面细化了不同情形下复议机关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的处理程序,填补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空白,有利于规范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客观上倒逼行政机关重视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履行制发程序,避免由于程序不到位等低级问题被纠正。

作者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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