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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缴纳两万余元赔偿金 嘉兴首批扬尘领域损害赔偿案办结

更新时间:2024-09-10 10:18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唐潇伦 钱春明 石佳叶 王雯 阅读:41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当4份生态损害赔偿案赔偿协议签订完成,浙江嘉兴首批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得以成功办结。

近日,记者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获悉,在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生态环境部门与4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了扬尘污染领域生态损害赔偿案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当场缴纳22644元赔偿金,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这次事件,对我们是个教训,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各项环保工作。”赔偿义务人表示。

今年5月—6月,海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4家建材经营点堆场四周未完全设置严密围挡,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场地地面积灰严重,有明显扬尘排放,对大气造成影响。随即,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8月,在完成案件初步调查和资料收集基础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委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等3名专家,针对扬尘致环境空气损害的4个案件开展快速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材经营点负责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为此,我们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邀请市检察院参与集中磋商会议,对赔偿义务人进行普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姚丹介绍,通过平等磋商,引导赔偿义务人审视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在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成果。

2019年,嘉兴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过程中,海宁持续深化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案双查”机制,强化部门内部有效衔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办理案件入选国家和省级磋商典型案例。

“此次4个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生动实践,具有重要的大气治理现实价值。”姚丹认为,通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扬尘污染大气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真正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应启尽启、应赔尽赔”。

“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从而更好地提升全域生态环境质量。”姚丹说,目前,海宁办理案件类型涵盖水污染环境、大气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及因应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并探索了鱼苗增殖放流、技改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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