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保限期治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更新时间:2009-11-10 13:50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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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省环保厅公布《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今后,环保限期治理,最长不得超过1年,环保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按规定,排污单位的水、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固体废物处置场所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都要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环保部门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再次排污超标的单位,或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再次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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