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划环境条例"10月起实施 规划环保两手抓
更新时间:2009-09-27 09:19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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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将强化各类规划的环保理念,达到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标。
为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从源头预防污染逐步成为现实,条例明确了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规划环评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建立区域限批制度,规定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可能在规划环评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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