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方案(试行)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襄樊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贯彻执行本辖区范围内的有奖举报工作。
二、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分级查处,谁查谁奖原则抓好有奖举报工作落实。
(一)市环保局受理的举报投诉,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襄城、樊城分局直管的,由市环保局安排查处并实施奖励;属县(市)区环保局管辖的,由市环保局移送所在地环保局查处,并由所在地环保局实施奖励。
(二)县(市)区环保局受理的举报投诉,由县(市)区环保局查处并实施奖励。
(三)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经所在地环保局调查情况属实,并由所在地环保局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100元;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200元;
环保部门对所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认定、处理和处罚幅度,按《襄樊市环保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执行。
三、保障措施
市本级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环保局综合预算,在安排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环保局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报请当地政府安排财政部门解决。
四、工作要求
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有奖举报,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市环保系统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有奖举报工作落实。
(一)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做到受理及时,认定准确,查处有力,严格标准,奖惩兑现,操作规范。
(二)强化管理,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水环境污染举报、信息反馈、综合分析等长效管理机制,每季度末将举报件数、查处情况及时上报襄樊市环保局。
(三)严格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奖举报工作首问责任制,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违反纪律,履职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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