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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03-22 08:52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作者: 阅读:20453 网友评论0

经过近两年的实施,《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沪环规〔2017〕4号)即将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经研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对该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以下简称《应用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依据《应用规定》,本市将继续加强对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码头堆场等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污染是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都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和管控的要求。为了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码头堆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于2017年2月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沪环规〔2017〕4号),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截至2018年12月,全市共立案扬尘超标排放案件203件,其中99件已结案,实施行政处罚65件,罚款数额共计269万元。

鉴于该试行规定即将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经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对该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了管理部门名称,未作实体内容修改),并联合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以下简称《应用规定》)。

二、主要内容

《应用规定》共六条,分别就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相关易扬尘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或者数据弄虚作假的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按照上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应用规定》的制定,进一步细化了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要求,规范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2.关于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用规定》中明确了各类易扬尘单位应当根据本市住建、交通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和运行在线监测设施。同时明确了在线监测设施的故障、拆除和停运的报告时限和流程。

3.关于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执法应用:《应用规定》中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了数据审核采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扬尘在线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自动审核、易扬尘单位(或委托运维单位)初审、各区环境监测站审核的分级审核模式。各区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制作笔录,经检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则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情况,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可在数据初审时提出并在管理平台内上报。

对于易扬尘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或设施发生故障且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修复的,以及其他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视为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对于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4.关于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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