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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废水排放造成饮用水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更新时间:2020-04-17 08: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280 网友评论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县一规模养殖场排放养殖废水污染乡镇饮用水水源一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也是该县判决的首例养殖企业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9年7月9日晚10时40分,通江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反映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饮用水水源疑似被污染。7月10日上午,通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排查时发现该县杨柏镇青山梁村二社的蒲某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将部分生猪粪便和养殖废水混合液,直接从匀浆池抽至该养殖农场东北侧一荒废农田中,然后流至下游山坡。

经查,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的丈夫蒲某乙(另案处理)在通江县杨柏乡开办了该养殖场,蒲某乙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多次在匀浆池装满时,将其中的粪便、废水直接排放至农场外的荒地。2019年7月9日,工人刘某(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黄某的安排,将粪便、废水排放至荒地后,废弃物外溢并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造成中断取水12小时以上。

2019年7月10日,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花溪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沿线上游地表水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在天花村四社长滩、通江与巴州交界处采样点位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3项指标和花溪乡饮用水取水点水质化学需氧量指标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中Ⅲ类水域标准限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任意排放养殖废弃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通江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黄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以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缴纳了罚金。邓于君刘姗姗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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