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谷腾环保网讯】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构建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但当前这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披露标准不统一给企业披露、鉴证和评级等造成不便。基于此,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成立跨部门工作专班,立足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实践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促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北京办公室成功设立并投入运营,对国际准则在中国适用性开展评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基本准则》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总体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具体准则在议题上,覆盖国际准则提及的所有重要议题内容,为可比性奠定基础条件。《基本准则》的定位与ISSB发布的S1一般要求相同,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实现与S1要求的总体衔接。
《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主体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保持一致。报告主体为合并主体时,可持续信息披露所涵盖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保持一致。《基本准则》坚持双重重要性原则(财务重要性+影响重要性)。
《基本原则》中战略方面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分别为披露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战略和决策、财务影响和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
就披露时间而言,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当与其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企业一般应当按公历年度披露可持续信息,鼓励企业在中期报告中进行简化的可持续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首次披露时无须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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