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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不得直排湘江

更新时间:2011-04-14 08:48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阅读:824 网友评论0

美丽、清洁、富庶……母亲河湘江,有一个“东方莱茵河”的梦想。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已初步完成起草,针对湘江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问题,提出了湘江流域实行水量统一调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等设想。

草案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中缝D6-D8),各界人士可于2011年4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2;电子邮箱:qiqi_peng@sina.com;或可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731-85571188,说出你的意见。本版撰文/记者赵晶(除署名外)

关键词 水管理  各行政区内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背景  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689亿立方米,居全国第6位,湖南堪称水资源大省。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大省也同样面临着季节性缺水。今年,省委1号文件出台,湖南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草案设想

将编制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湘江流域实行水量统一调度。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湘江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还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湘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应当纳入污水管网,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

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及流域内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量调度。湘江支流和其他水工程水量调度,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关键词 水防治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背景  1933年,美国成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对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当时还没有涉及到污染的问题。而现在,湘江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重金属污染。”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草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草案设想

将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湘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和流域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湘江流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再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这些公布的单位和政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介绍。

此外,据介绍,一系列创新机制都将在湘江流域内推行,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流域内城市需建设15天以上应急饮用水源地

湘江流域将实行纳污总量控制。该草案提出,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导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的活动。湘江流域内城市和重要城镇,要规划建设能够保证十五天以上生活供水的应急饮用水源地。

按照该草案,相关部门和政府要核定湘江流域内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对湘江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相关部门要重点监测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末端、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湘江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湘江流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湘江干流枯水期出现主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情况或者流域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今后,水上餐饮将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消失,湘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也将纳入污水管网,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不再直接向水体排放。该草案提出,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并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在农林渔业上,将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加强湘江流域水产养殖管理,禁止在湘江干流和湘江流域内具备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从事围网养殖。

此外,据介绍,在湘江流域河道航行的船舶,要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所有废弃物都要带上岸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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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拦车拉客到“船上吃鱼”

本报长沙讯  近日来,相关部门连连接到群众举报,长沙市潇湘大道猴子石桥路段,每逢就餐时段常有“饭托族”手举“船上吃鱼”广告牌,上路拦车拉客,造成路面秩序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昨日,在长沙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岳麓交警大队出动二十余名警力,配合城管公安、城管执法警力,在该路段开展联合整治的专项行动。

昨日中午与傍晚,在潇湘大道猴子石桥路段,联合执法人员共查获拦车拉客饭托人员25人,收缴广告牌25块。

记者任文婧 通讯员张蓓

[草案点击]

湘江管理将实行统一领导

如同欧洲莱茵河跨越多个国家,全长800多公里的母亲河湘江流经多个城市。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管理机制的设想上,草案对跨国界河流莱茵河,以及跨省界河流美国田纳西河都有所借鉴。

该草案规定,湘江管理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由省人民政府对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来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之间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定期举行会议、联合实施管理活动、互通信息等方式,开展湘江管理事务的跨行政区域合作。

湘江管理重大决策将听证

该草案提出,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湘江管理重大决策机制。

湘江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将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实行专家论证。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湘江管理。对在湘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拦河工程要建过鱼设施

近日,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公司提出,将在综合枢纽电站与蔡家洲西侧建“鱼类洄游通道”,保护鱼类繁殖。而按照该草案,今后在湘江流域水域兴建水工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湘江干流兴建拦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

此外,湘江干流实行禁渔期制度。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湘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外来物种监控预警机制和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该草案,今后湘江流域河道采砂将实行统一管理。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统一实施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航道养护,保障湘江航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经批准在湘江流域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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