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投资运营污水处理厂 政府一纸纪要成国有?
私营公司投资的B O T项目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运营三年后,被政府一份会议纪要宣布“国有”。惠州市住建局也撤销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被办到了其他公司名下,第七污水处理厂成了违章建筑。
该项目投资商威龙伊高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BOT特许经营权协议》,投资者经营期限26年,此期限内,BO T乙方投资应属于乙方所有,政府将其资产全部无偿国有化,侵害投资人利益,遂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惠州市住建局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将择日判决。
管委会欲强行接管 市政府未同意
2006年,位于仲恺高新区的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项目国际招标,2007年武汉新华公司及自然人股东余新华入股投资7000余万元承建该项目,项目公司名称是威龙伊高公司,并与仲恺管委会签订《BO T特许经营权协议》,投资者经营期限26年,先建成一期。
该公司负责人说,试运营后,当地一位商人要求半价收购,遭到该公司拒绝。此后,污水处理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一直没能办理。
2009年,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突然提请取消第七污水厂建设经营单位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强制接管。2009年5月22日,惠州市政府召开听证会,不同意强制接管,要求仲恺管委会依法支付污水处理费并协助污水处理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2011年8月8日,仲恺管委会将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公开招标,而新的中标公司在招标前一个月才成立。
威龙伊高公司称,仲恺管委会违背双方签署的《BO T特许经营权协议》,意图将二期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经营。根据该协议,威龙公司有优先中标权。
同年9月22日,威龙伊高公司向广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仲恺管委会履行合同、根据协议和规划办理国土证、房产证,并停止二期招标的违约行为。
仲裁前一天土地使用证被撤销
由于2007年3月12日,仲恺区住建分局就给威龙公司核发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该规划许可证有可能导致仲恺管委会在仲裁中败诉。
2011年10月17日,仲恺管委会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形成惠仲委纪[2011]58号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求仲恺区住建分局(经授权,在本案中行使市局权限)撤销原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称第七污水处理厂为国有资产。
仲恺区住建分局抢在11月23日仲裁开庭前,于11月22日撤销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来不及送达的情况下,将撤消决定书贴在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大门柱上。随后,仲恺住建分局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土地分成两块,证件办到了仲恺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下。
威龙伊高公司于是将仲恺管委会和惠州住建局起诉到惠州中院,要求法庭判令撤销仲恺管委会印发的惠仲委纪[2011]58号工作会议纪要,并依法确认住建局撤销原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令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庭审实录:撤销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
◎威龙公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可撤销◎惠州市住建局:是纠正当年错误(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威龙伊高公司认为,被告已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其强行撤销行为违法。其次,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问题,原告已申请仲裁,在仲裁裁决之前,双方都无权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此,被告抢在仲裁之前撤销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滥用权力。而被告2007年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全部一系列许可证并已全部经过验收手续,具备规划设计条件。被告没有任何的立案、调查乃至于结案的过程,直接作出撤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惠州市住建局称,仲恺管委会与第七污水处理厂股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仅仅是首期工程,而现在进行招标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将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转包或抢夺第七污水处理厂之说。
撤销此规划许可证,理由有二:一是威龙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处理厂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的申请资格;二是威龙伊高公司获得规划许可证时,没有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违反了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现在是在仲恺管委会统一安排下纠正当年的错误。
对此,威龙公司说,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规划的首期项目就是43720平方米规划用地,并且仲恺管委会给投资方写有相关书面文件保证办理这块土地的国土证。首期工程所有项目都是为整个地块的工程配套而建,现在要分拆另建,政府将多付出3000万元建设费用,多占地3万平方米,污水处理费每吨将提高0.19元,这些今后都将由国家和惠州市民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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