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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如何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设置罚款幅度?

更新时间:2025-02-18 10:27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刘恺 阅读:60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从我国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来看,下位法在具体规定罚款幅度时,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提高下限或降低上限,但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幅度,降低下限或者提高上限。具体规则如下:

一、合法边界

1、允许调整情形。若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为10万至100万元,下位法可作出细化规定,即提高下限(>10万元)或降低上限(<100万元),但不可降低下限(<10万元)或提高上限(>100万元)。 

2、禁止突破幅度。若下位法将罚款下限降至上位法下限以下或上限提高至上位法上限以上,就属于“突破法定幅度”,导致冲突违法。

二、法律依据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或突破。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5年7月29日答复指出,“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提高下限或者降低上限,但不得突破行政处罚的幅度,降低下限或者提高上限。”

三、现存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明确将“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列入“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该意见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相左。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提高下限可能导致加重处罚,增加当事人行政责任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实现“过罚相当”,避免机械执法,这是下位法设置罚款幅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原则。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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