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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更新时间:2012-09-27 12:23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阅读:781 网友评论0

25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稿在关于渭河流域规划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防洪及生态保护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增强了条例针对性。 

严格规划审批 制止乱建水工程 

为加强对渭河流域管理,修改稿规定,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等负总责,各设区市对区域内的渭河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等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 

为杜绝渭河流域乱建水工程现象,修改稿规定,在渭河干流和跨省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应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经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新建耗水产业园应配建节水中水设施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修改稿规定,在渭河流域新改扩建的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节水和回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及使用。水利、农业部门应在渭河流域因地制宜地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造纸厂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修改稿规定,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果汁、造纸、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卡住向渭河干支排污的关口,为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控制,修改增加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修改稿还增加了第三十四条,规定县以上政府应组织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渭河沿岸公园免费开放 

在防洪管理方面,修改稿规定,河堤防汛抢险通道在汛期禁止非防汛抢险车停放、通行;禁止履带式机动车、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等沿堤顶通行。在生态建设保护方面规定,渭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城市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公园,应免费向市民开放;干流沿岸外2000米内和重要支流沿岸外1000米内禁止设置垃圾堆放场、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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