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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第一案:青岛工业废水被告判赔740万

更新时间:2013-02-28 10:31 来源:山东卫视 作者: 阅读:1947 网友评论0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出现的雾霾天气让环境保护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前不久,被称为“山东环保第一案”的我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在东营市宣判,被告被判赔偿740多万元,用于被污染区域的治理和修复,这一判赔金额创山东环保诉讼新高。从案件的整个过程,到公益诉讼的开展,再到司法如何保护环境,这一案件都留给了公众许多思考。

2011年5月至7月,13车约260吨工业废水被倾倒在垦利县一处低洼地,实际污染土地面积66亩。废水刺鼻的异味儿让周围居民苦不堪言,联名举报。

2011年7月29日,吴海涛在倾倒过程中被环保执法人员控制并移交警方。

2012年12月1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

2013年1月21日,被告吴海涛、杨德宏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截至目前,当事人已经完成赔偿金额近200万元。

由于部分赔偿金已经到位,垦利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和测量,制定修复方案。

东营市垦利县环保局副局长  边永平  针对被污染区域面积比较大,水量比较大的特点,我们曾经想采取过异地治理,但是通过多方考证和询价,治理成本非常高,治理效果也未必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所以我们今天再次来到被污染区域,进行采样检测,主要想针对现有的情况,考虑一个就地治理的方案,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附近居民厂矿企业的影响。

边永平介绍,案发之后,垦利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曾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抛洒生石灰和双氧水。然而,由于污染面积过大,修复的成本和治理的周期都会很长。刘永是东营市环境监测站的相关专家,污染发生后,他曾第一时间参与污染物的检测和分析。

东营市环境监测站科研室主任 刘永:这个倾倒事件主要是水的污染,水的污染通过人的饮用或者通过土壤,能转移到人体,对人体有害……像苯,多次分析都有检出,而且明显高于正常值。这些物质对于人体会有什么危害呢?苯是典型的致癌物。

把含致癌物的废水随意倾倒,犯罪分子为何如此大胆?这其中,部门原因就在于,过去我们的污染防治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不仅力度偏小,还受到地域的限制,违法成本低是关键问题。
 
东营市垦利县环保局副局长  边永平:像以这个案子为例的话,它是一个淄博的公司到咱们这边来倾倒,咱们当地的环保局,能对它进行处罚吗?按照规定的话是不可以的,像非法运输倾倒工业废水,按照咱们《环保法》以及《环保部固废处理办法》,只能由当地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由于案发地和实施人属于跨区域的性质,所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惩治,可以说效果不是很好。

2011年10月底,东营市中院建立了全省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环保法庭成立的首要目的就是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通过三审合一,审执结合,案件回访,专家证言等多项制度创新,东营中院成立一年多来已经办理各项环保案件46件,司法的介入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 杨秀梅:一般行政行为的处罚,最起码让企业现在认为,它的违法成本比较低,但是通过尤其是我们这个案件的审理,他一次排污行为,导致了它赔偿七百多万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的惩处,让违法企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王建民:在保护环境方面,司法手段是其他手段不能替代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法律手段作为保护依法行政,作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制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惩治,效果立竿见影。然而,多年来,司法保护环境进展却并不顺利。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已经有90多家法院建立了环保法庭,然而不少环保法庭却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这其中,以维护公众环保利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案件更是少之又少。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也让公益诉讼一直面临着谁来起诉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 王灿法   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但是它的主体资格限制得特别严,就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现在,所有的法律中还没有规定。现在正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期待能够规定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它就有根据了。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 杨秀梅:法律没做明确规定。这样就需要我们,尤其是审判实务界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为将来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近一段时间各地发生的雾霾天气,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在法律界专家们看来,环境保护除了司法领域的探索,还同时需要发展观念的转变以及全民的共同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 王灿法: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的时候,就要让经济发展让位于环境保护。这就是环境保护优先。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条,我们的环境才能够由坏变好。才能够不断地改善。那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当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还是要边污染边治理,那肯定环境没法变好。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 杨秀梅: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仅仅依靠司法的力量应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需要公众的参与,因为公众的参与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再一个就是环保联动机制的设立,来形成一个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整体合力,来营造我们美好幸福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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