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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宣判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

更新时间:2014-04-08 10:25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阅读:1074 网友评论0

3月28日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镶嵌着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的法槌重重的一敲,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邯郸市第一例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例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邯郸及周边的非法重污染小企业。

案情:

邯郸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

2013年年初,村民王某在馆陶县魏僧寨吴庄村从事镀锌镀镍加工,看到此项营生利润可观,同年6月,王某便将设备搬回该县徐村乡营盘村,在自家院中办起了镀锌镀镍加工加工厂。

镀锌镀镍除了高额的利润外,伴随产生的还有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染,给镀锌厂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镀锌镀镍产生的工业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地下,极大地危害着周围村民的居住安全。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后,当即将王某私设在家中的镀锌镀镍厂查封。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至此王某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地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追溯:

王某污染小作坊曾被查处

众所周知,镀锌镀镍所产生的废水,如果进入土壤、水体,立即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若人体食用,则会影响神经中枢系统,而镍更会损害人的肝脏和心肺功能。

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和有关部门“只罚不抓”的影响,不少村民无视法律法规,私自在家中开设涉嫌环境污染的小作坊,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河流或土壤中。这种行为,在不少村民眼中仅仅是“往自家院子里倒了点儿废水”。因此,直至“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纵然环保局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对小污染企业的查处力度,却仍不能杜绝此类现象。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村民举报称,在该县徐村乡营盘村有人私自开办镀锌镀镍加工厂,并把冲洗过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偷偷排放到村内的土地上。接到举报后,馆陶县环保局环境稽查队队长张波,第一时间带队进村排查,“第一次进村,我们曾四处打听是否有这家加工作坊,可村民们怕打击报复都不敢说。”张波回忆说。

无奈张波一行人只好在村里逐户探访,“镀锌镀镍需要电机抛光除锈,发出的响声很大,也难遮掩。”跟随电镀产生的声音来源,最后稽查队员们将目光锁定在了村民王某家。

进入这家作坊,一股浓烈刺鼻的酸味直入鼻孔,让在场所有人一阵作呕。王某的整个作坊就设在自家院内,三个由水泥砌成的水池里,泛着微绿色光芒的液体格外引人注意。

张波告诉记者,看到稽查队员找上门,王某当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王某系初犯,态度良好,稽查队员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拆除了王某的镀锌设备,并告知此行为涉嫌其违法犯罪。

获刑:

暴利驱使其再度铤而走险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时隔不到一个月,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接到村民举报,称王某仍违规经营锌镍加工。

据悉,镀锌镀镍项目利润可观,一吨就有近2000元的利润。王某的加工厂一天就可镀锌1.4吨左右,利润可想而知。虽然稽查队员苦口婆心地对其劝导,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王某再次铤而走险。面对屡教不改的王某,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当地徐村派出所报案。

徐村派出所联合馆陶县环保局,连夜收集废水水样送到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定,同时依法对渗坑的污染物水样进行监测。经鉴定,监测水样内含有锌浓度2.63×103Mg/L,镍浓度3.56×102Mg/L,严重超出锌、镍检出限0.05Mg/L。同时,该监测结果得到省环保厅监测数据认可申请的复函。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民警将王某立为营盘村环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王某实施抓捕。

王某被捕后,记者曾在王某家庭院内的西南角,看到一个深一米长两米宽一米的渗水坑,坑内满是微绿色的液体,且散发着浓烈的酸臭味,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便是镀锌镀镍所产生的废水。“这些废水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不低。作坊式的镀锌镀镍加工厂就绕开这条道,直接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地表,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危害一方百姓。”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王某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沉重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2年零6个月的徒刑,同时还有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罚款。

说法:

两高《解释》突破“只罚不抓”困境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位老环保工作者告诉记者,以前打击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他们只能摧毁或没收非法设备,但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处置权。而小企业、小作坊往往设备简陋,极易恢复反弹,利益的驱使使得小厂主们在被捣毁后,很快又再次购买设备开工生产。像王某这种打掉了又开,开了再打掉的状态让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解释》的出台,一下子解决了相关部门“只罚不抓”的尴尬处境。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环保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依照这样的标准,执法将更有力度。”

王某一案成为《解释》发布后邯郸第一例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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