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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昨宣判 私排含铬废水 作坊老板被罚两万元

更新时间:2014-05-16 06:4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  作者: 阅读:3308 网友评论0

铬及其化合物会引起环境污染。然而,仪征一家个体作坊老板沈某,却私自将含有铬的废水排入车间附近的渗井中。昨天下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扬州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沈某也因此成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扬州第一案  

私排含铬废水,老板获刑  

去年11月25日,仪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沈某在仪征市一工厂内,从事金属表面加工项目的生产,种类有抛光、发蓝、电镀等,但沈某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排放,这些废水被直接排入车间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井中。  

经仪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清洗废水中含有铬等有毒物质。随后,仪征市环保局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去年12月10日,沈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昨天下午,沈某在邗江区法院出庭受审。  

沈某40岁,仪征人,去年5月开始在仪征从事个体金属表面加工。公诉机关指控,去年5月至11月期间,沈某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仪征非法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将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南侧的渗井。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对此沈某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作出上述判决。  

门槛降低  

污染环境最高可判7年  

据介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同时,对该法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标准具体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即构成犯罪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14种情形之一,即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等,应认定为“有毒物质”。通讯员杜本明孙青邹扬记者刘娟  

扬州落地  

我市资源环境案件  

已实行集中审判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我市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于去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  

市中院设立资源环境合议庭,邗江区法院、高邮市法院设立资源环境审判庭或资源环境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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