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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销高污染燃料

更新时间:2014-06-06 14:06 来源: 安徽商报 作者: 阅读:250 网友评论0

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获悉,合肥市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炉灶淘汰。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合肥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合肥市市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全部行政区域,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各县县城、巢湖市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

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施应在规定期限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具体分以下两大类:已建成的燃轻质柴油和非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窑炉,应逐步实施改造;对于其他锅炉等设施,2014年底前,完成服务业等生活非清洁能源锅炉等淘汰;2015年底前,完成合肥市市区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等淘汰,各县县城、巢湖市市区、合肥市区以外的开发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的淘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等淘汰。

通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2017年底前暂允许使用的燃煤锅炉、窑炉等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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