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 七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
更新时间:2014-06-23 09:06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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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水务局获悉,天津市政府于日前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明确提出了禁采区和限采区控制目标,并制定了七项措施,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管理,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
禁采区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限采区包括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以及禁采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在禁采区范围内,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在限采区范围内,地表水、淡化海水供水区域,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区域,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禁采区、限采区的控制目标为:到2015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9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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