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双控应 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协同并进
近日,有关对地下水水位水量双控制的关注持续升温,焦点也逐渐从“全国首次践行地方性法规确立双控制度”转向了该制度能否如愿达成“对地下水水源实施保护”的最终目的上来。
近日获批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在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制度,具体而言: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显然,《条例》在评价范围上将以往过多关注地下水水位这一单一指标加以延展。实际上,综合了地下水水量和水位的综合评价,对于我国地下水水源分布不均且日趋减少的地下水水源现状而言,更显科学。
众所周知,受地理环境制约,我国水资源分布有着极不均衡的特点,尤其是水资源分布与土地资源和生产力资源布局间难以匹配的矛盾日渐强烈,这一矛盾在我国以地下水为主要饮水水源的地区显得尤为突出。
根据环保部于2011年印发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显示,在全国655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其中,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
可见,对这400多个城市而言,一旦在失去或在没有新水源的情况下,则意味着将面临生存危机。实际上,这样的危机已经有了苗头。
一方面,以华北地区为代表,包括环渤海区域、山东半岛乃至晋、陕、内蒙古等地都面临着严重的地下水超采问题,以华北地区为例,由于多年的地下水超采,华北平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漏斗区”,最大的一个漏斗面积达8800多平方公里,而这个面积,大约是北京市市区面积的12倍。具体到此次河北省,由于长期大量超采地下水也已形成了7个大的地下水漏斗区。
另一方面更为令人担忧,在地下水位持续因超采而下降的同时,大有遍及全国势头的地下水污染状况也日趋严重。这与地下水排放监管不严以及相关产业偷排、漏排行为的隐蔽性不无关系,但值得重申的是,若任由此种行为长期存在,地下水甚至可能面临万劫不复的命运。有中国地质调查局专家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全国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而在污染物组成方面,则包括重金属以及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等。
到此,不妨借鉴可为我利用的国外治理地下水污染的经验。据记者了解,类似地下水污染问题,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日本、美国就曾共同遇到过,对此,这些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提高了排放标准,其中也包括对水量和水位的要求。但应该认清的是,这些国家的地下水污染得以缓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工业化完成后的产业转移,由此带来诸多污染源的消失。而对尚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我国而言,确保地下水环境达优更显任务繁重。
在记者看来,对于地下水环境管理和保护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摸清掌握地下水资源现状,获取科学真实的地下水污染形势和水量水位状况,并依此逐步建立起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开展实施此次河北省领先全国建立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制度的约束指标,由此彻底勒紧地下水超采口子;还是科学展开地下水修复工作,还清洁水源于地于民,都将变得有的放矢。
诚然,在全国首次于地方性法规中确立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制度,对于地处华北这一本就属于严重缺水区域的河北省而言,可视为其在政策层面对日渐捉襟见肘的地下水环境危机的主动而为,关键是,若无法配合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步调的一致跟进,料地下水双控将难免政策流于表面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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