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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实践新《环保法》“第一案”

更新时间:2015-01-06 10:39 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 作者: 阅读:979 网友评论0

新《环保法》修订草案经历了4次审议方获通过。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是修法过程中一个颇受关注的焦点。此次两家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立案受理,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起被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标杆意义。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此次诉讼获得民间第一家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支持。该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从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真正落实。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起被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此,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从2012年8月始,新《环保法》修订草案经历了4次审议方获通过。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是修法过程中一个颇受关注的焦点。

在修订过程中,曾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在最后的四审稿中,汲取了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据此,前述两家民间环保组织提起此次公益诉讼。

而在1月4日,由自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正式启动。该基金是民间第一家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从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真正落实。

“破坏生态”行为纳入诉讼

据自然之友介绍,被告2008年7月底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介绍,原告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茂盛的森林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

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被告采石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8890.6平方米,折28.33亩。已毁林地被大量采石、堆放弃石和设备等,原有植被完全毁坏和消失。

据刘湘介绍,根据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环保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因此,《环保法》第58条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这两家环保民间组织符合新《环保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体资格的要求,所以他们在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应依法承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山顶19.44亩、原塘口8.89亩)的民事责任;依法评估上述清除、原地恢复林地植被的费用和方案,并责令负有职责的第三人按上述费用负责使用、组织、实施、完成清除、原地恢复28.33亩林地植被的工作;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或鉴定费、原告律师费和工作人员差旅费等实际支出。

首家民间基金支持公益诉讼

据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支持。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调研发现,新《环保法》出台以后,很多社会组织期待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但缺乏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和支持。为此,由自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启动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

葛枫介绍,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现该基金面向全国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该基金支持的首例个案。

“囿于现有的资金量,该基金现在的资助重点范围是立案前的费用支出。基金未来的资助范围将扩展至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整个过程的支出成本。”张伯驹介绍,“为此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关注,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该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个案实践,从而推进环境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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