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新”在何处?
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计罚,并且没有上限;通过暗管排污、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从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那么,它究竟“新”在何处呢?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加码”
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境保护法》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人形象地称之为:“以前是罚票子,现在蹲号子”。
这其中对企业更为严格的,则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这一处罚,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还增设了治安处罚和连带责任。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部门权责更加重大
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一些新的职责和权限。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另一方面,新《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许多企业没有环评许可、规划证明和土地证明,但却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将层层问责,相关责任部门将难逃其责。
政府与当地环境质量关系更紧密
面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政府角色的转型首当其冲。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当地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一系列环境制度,同时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而且,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不力,将面临区域限批。
新《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有了明确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环保不力有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乃至政治生命。
同时,环境保护工作如何,与干部的考评机制挂钩,这次是真正上升到环保法律的高度,不再像以前是个软性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的硬东西了。
单位和个人参与环保将更活跃
环境保护绝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责任,新《环境保护法》改变了以前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今后,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极对待的情况,则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同时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还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由此设定了公众环境保护责任的“基准线”。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个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
社会发展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之前,为了发展经济,对环境保护一直停留在先污染后治理的阶段,然而当土壤被重金属污染,粮食不再安全,水体内重金属超标等等,一系列影响百姓生存,破坏生态系统的问题出现时,人们才意识到环境污染不是一时可以改善的,需要预防为主,事前做好各项保护措施,避免产生严重后果。
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作出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变为了基础性的要求,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优先考虑环境,与环境相适应。
保护优先就是要求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所谓的红线,即为不能逾越的边界。给经济开发划定禁区,不得侵入这些地域,保护会更为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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