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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即将实施

更新时间:2015-04-15 10: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953 网友评论0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条例》的出台,将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共同为山东省南水北调的水资源调配、水质保护、水量调度以及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良性运行有何保障?  

结合山东实际进行立法,规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水利厅厅长王艺华告诉记者,山东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和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并存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322m3,不足全国平均值的六分之一。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干旱缺水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度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地下水漏斗区和海咸水入侵已经破坏了部分区域的生态环境。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全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构建山东供水、防洪、生态水网的骨干,也是保障全省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支撑。  

王艺华表示,山东境内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充分利用了现有河道和湖泊输水。这些河道和湖泊具有防洪、除涝、灌溉、航运、养殖、旅游等综合功能,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这些河道、湖泊客观上增加了新的输水功能。由于要满足输水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给工程调度、运行、监督、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南水北调工程既包括干线工程,又包括配套工程。因此,不单单是一项工程的管理,而是对复杂系统工程的运筹,运行管理中涉及水资源调配、水源地保护、水质保障、水量调度、交叉工程管理、用水政策管理、工程保护等一系列事项。”他说,调水工程线路长、跨流域和行政区域多,经济社会层面影响广泛,运行管理复杂,因此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综合协调,保障相关工程。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明确了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要求,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做出了规定,迫切需要结合南水北调山东段的实际情况来细化落实,通过立法来规范地方南水北调工作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全省相关配套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综合效益。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用水管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  

王艺华强调,这次立法的一个重点就是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禁止性行为。  

为保护工程安全,《条例》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第54条第2款规定: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及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防治措施怎样落实?  

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水污染防治,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调水水质进行监测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污染南水北调水质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消息。”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水污染防治问题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成败的关键,加强水质安全保障的任务相当艰巨。”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副局长罗辉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防治水污染与保护水质的重要性。  

为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早在2006年,山东省就颁布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调水沿线划分成核心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3个区域,分区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和要求。全省南水北调沿线各市、县(市、区)从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面源污染治理、清淤疏浚、环境管理、生态修复等各方面推进水污染防治进程,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  

山东省还专门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南水北调治污工作大格局。  

本次《条例》对水质标准做了进一步强化,第40条明确规定:“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为保障水质稳定达标,《条例》第38条指出,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目标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同时,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还应当根据南水北调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水污染防治,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等工程正常运行,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质的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条例》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查处污染南水北调水质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巡查,定期对调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  

为防范可能对水质造成影响的风险,《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雨污水管道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条例》还明确提出,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湖区进行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已有的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限期拆除。  

优化配置水资源从哪里入手?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替代超采的地下水  

根据南水北调规划确定的调水规模,山东省多年平均年调水量为13.53亿立方米,受水范围涉及省内13个市,68个县(市、区)。  

为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例》第33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地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条例》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条例》强调,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如何实现长江水、黄河水和当地水的联合调度?《条例》规定,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和本省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统筹安排配置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逐步实现本省水资源的综合调度。同时明确在水量调度年中,受水区设区的各市之间用水需求如果出现重大变化可以相互转化。  

作为外来水源,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可能存在水价与受水区水价不一致的问题,如何消化水价成本较高的长江水?《条例》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供水价格和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推行区域综合供水价格。  

■链接  

东线一期通水运行有法可依  

南水北调工程于2002年12月27日在山东省率先开工。2013年11月15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全线通水成功,工程正式转入运行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在山东境内分为南北、东西两条输水干线,干线全长1191公里,其中南北干线长487公里,东西干线长704公里,形成“T”字形输水大动脉和现代水网大骨架。计划平均年调江水量13.53亿立方米,一期干线工程总投资240亿元。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重要组成部分,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相衔接,共同构成山东省现代供水骨干水网,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配套工程分14个单项工程,38个供水单元,总投资230亿元。目前配套工程已经完成17个供水单元,计划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具备接纳长江水能力。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成运行近两年来,在淄博城市供水、济南市生态供水、潍坊应急抗旱、南四湖生态应急补水等方面发挥了初步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展示了南水北调工程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4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8条,紧紧围绕南水北调工作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用水管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通过立法确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在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强化了南水北调工作的政府责任。对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度、用水管理、监督保障等方面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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