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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 污染责任方不能缺位

更新时间:2015-06-10 23: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阅读:397 网友评论0

土壤地下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威胁饮用水、食品、居住和生态安全,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污染对健康、环境危害要通过长期积累才能显现,对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也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与大气、水、固废相比,土壤地下水污染有隐蔽性,属于“看不见的污染”。由于历史、污染本身特性等原因,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普遍缺乏土壤地下水污染及其修复的知识和意识,这也妨碍了相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土壤地下水修复产业起步于2007年,与大气、水和固废等传统环保领域相比,仍处于早期萌芽阶段,面临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当市场需求快速上升时,产业支撑能力十分薄弱。而且整个行业处于分散状态,产业链各节点亟待梳理和整合。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环境修复产业内多类型成员共同自愿发起的非营利行业组织,联盟广泛团结国内外环境修复相关单位,共同探索我国环境修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沟通与战略合作,促进环境修复产业的技术创新、交流与应用,建立产学研间的高度融合机制。

尽管联盟发展完全走市场化道路,但诸多工作很大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产业尚在发展初期,较为弱小,不能完全支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致使联盟部分计划或工作滞后。

因此,高胜达期待,国家抓紧建立土壤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评估体系;建立环境修复资金长效机制,确立以“谁污染、谁治理”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促使污染责任方也积极投身环境修复的技术研发中;支持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产学研用一体化中发挥主导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将污染责任方、科研单位、环境修复企业、设备制造商与药剂生产商、国家和社会资金等联合起来,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设备及药剂,着力推动技术进步,有效治理土壤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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