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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再陷危废门: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人员

更新时间:2015-10-19 09:43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阅读:2488 网友评论0

“养猪场下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举报阴影还未消散。两份公开的法院判决再次将长青股份推向风口浪尖。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一份今年9月29日的公开判决书显示,今年5月,李某、管某因从长青股份运出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残渣80余吨交给无资质的人处理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而长青股份工作人员高某笔录证实,2013年期间李某和管某从长青农化公司运出过两三车危险废物,上述运送过程中,没有看见李某和管某出具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书面材料。  

而原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副主席徐春元受贿一案的判决书则显示,去年4月,泰州新引江河发生水源污染,被检出挥发酚超标。央视以《泰州引江河取水口被污染》为题进行报道,直指位于扬州江都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是罪魁祸首。事后,原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副主席徐春元代表区委区政府帮助协调此事,为感谢徐春元在协调处理此事上提供的帮助,长青股份高管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无业人员处理危险物?  

9月25日晚18时,环保部主管的《环境保护》曝光称收到实名举报信。举报信称,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大量非法填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地下水并污染饮用水源。  

举报材料中,举报人周建刚提供了2003年10月2日长青股份与化工厂签署的《协议书》、大量日期以2002年1月开始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多张载明加工费的《发票存根联》、《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此后,更有媒体推测,早于2000年左右,包括长青股份在内的两家上市公司先后与化工厂签署协议,处理两家公司的危险废物。从2000年开始填埋,迄今已有15年之久。  

9月28日,长青股份对此公告回应称,公司长期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流程和相关手续均有据可查,从未有非法处置行为,从未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处罚。  

但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记者获得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管某共计三次从江苏省江都市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运出铁桶装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残渣80余吨,在明知张某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全部交由其处置。后张某伙同林某、朱某将上述化工残渣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上述化工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昆山市淀山湖垃圾填埋场倾倒物滤液中挥发酚高达258.8mg/L。造成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88.1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那么,被告人李某、管某是否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本报记者注意到,长青股份工作人员高某于2014年11月21日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期间李某和管某从长青农化公司运出过两三车危险废物,上述运送过程中,没有看见李某和管某出具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书面材料。  

运输上述危险废物的车辆押运员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从江苏长青农化公司运过数次装有刺鼻气味、黑色粘稠东西的铁桶到昆山张浦下高速。在江苏长青农化公司拉货的时候,李某和管某夫妇都在场。而李某和管某都是无业人员。  

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000元。  

长青股份在此起事件中是否被追责,尚不得而知。不过,长青股份将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李某和管某,显然难逃其责。  

落马官员舆论“协调”  

而一份落马官员的判决书,则牵出了另一起或与长青股份相关的污染事件。  

今年3月,原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副主席徐春元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万元。随着案情的公开,长青股份亦再次被推到公众面前。  

去年4月,泰州市城区居民屡屡遇到自来水水压不稳,有居住在高层的居民家中用不上水。据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的公开说明表示,泰州自来水源水绝大多数取自长江,引江河作为备用水源,需每天从其中补充20000吨到自来水管网。当时,供水部门在对引江河备用水源抽水之前,通过检测发现挥发性酚超标,引江河水受到污染。为此,泰州市果断停抽引江河水,停用备用水源。  

泰州市自来水公司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最先发现引江河被污染是在4月2日,当时工作人员发现源水有刺鼻味道,加热到50℃时,气味更浓,经检测其中挥发酚的含量远远超标。紧接着,当月9日、17日又发现水源被污染。泰州市住建局新闻发言人葛建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泰州市引江河附近区域没有发现疑似问题,但在引江河西岸,邻县邻区,发现有化工厂在生产。”  

恰好,扬州市江都区浦头河与引江河相通,长青股份的一间工厂座落在距离泰州引江河取水口9公里、浦头河河岸边。去年4月21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中说,“本月17日记者随工作人员来到这家化工厂,在厂区的北墙外有三处排水管道,工作人员在这三处排水口取样,经检测,水体中的挥发酚浓度是限值的10倍。同一天,泰州自来水厂引江河水体挥发酚浓度是限值的4倍”。  

江都环保局许祥海副局长当时接受采访时称,接到泰州反馈的消息后,他们与多个部门联合成立了调查组,对包括长青公司排水口附近在内的浦头河里的水进行取样化验,结果没发现挥发酚超标。4月17日,本着“不管是不是长青公司排的污,先堵上再说”的原则,他们连夜在距离该公司500米的浦头河下游筑了一道堤坝。  

但时至今日,该事件最终处理结论仍未公开,长青股份对此也没有进行公开披露。  

不过,江都区浦头镇党委书记王某的证言证实,扬泰交界的新引江河发生水质异常事件发生后,长青股份是泰州方面怀疑对象,央视二套进行了跟踪报道,造成负面影响,江都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徐春元代表区委区政府,到央视出面协调报道事宜的事实。  

据徐春元受贿一案的判决书显示,4月下旬,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某和徐春元一起去北京沟通协调。后来经过徐春元的沟通协调,央视没有继续报道。当天晚上,其在入住的酒店房间内,为感谢徐春元在协调处理此事上提供的帮助送给徐春元人民币1万元。  

截至发稿时,长青股份未对本报记者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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