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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意见被撤销 水泥厂告环保部

更新时间:2016-05-16 09:05 来源:新京报 作者: 阅读:14303 网友评论0


近日,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告国家环保部的行政诉讼在一中院开庭审理。通讯员李佳摄

在未完成附近居民搬迁的情况下,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岭水泥厂)新生产线建成投产,在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国家环保部撤销了该公司投产的环保验收意见。小岭水泥厂不服这一行政复议决定,将国家环保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岭水泥厂负责人李维勇和两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季林云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此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的7名居民因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法院决定追加王欣华等7名居民为第三方,第三方聘请了4名代理律师。

近日的庭审共进行了3个多小时,三方围绕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展开。案件未当庭宣判。

居民:开工7年居民未得安置

环保部之所以做出这样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因为王欣华等7位当地居民的申请。7位申请人年龄都在60岁左右,他们是小岭水泥厂的“老邻居”。

王欣华的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我家离水泥厂不足10米,”王欣华庭前告诉记者,像她一样居住在500米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有790户,他们距离水泥厂的厂区,最近的不足2米,最远的不过400米。

2009年,小岭水泥厂拆除原有的落后生产线,开建年产水泥100.94万吨的新生产线。同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小岭水泥厂相关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批复中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王欣华等人从2012年开始不断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

一份2014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处理此事的报告显示,小岭水泥厂500米防护距离内约有790户居民,从2009年起,有50多户厂区周围的居民搬迁,但包括王欣华在内的大多数居民未搬迁。

环保部撤销环保验收意见

2015年7月,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事件出现转机。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认为根据《环评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小岭水泥厂的改造项目需按照黑龙江省环保厅环评批复中的要求,对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才能获得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经环保部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搬迁。

当年11月6日,环保部针对王欣华等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将这个行政决定书向7位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厅,以及第三人小岭水泥厂同时发出。

而小岭水泥厂则不满国家环保部的这一行政复议决定,将国家环保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追访

一中院:行政复议案件尚无部委一把手出庭

此案在开庭前备受关注的原因,除了涉及污染话题外,还因为有消息称环保部长陈吉宁将出庭应诉此案,但昨日陈吉宁并未出现。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认为该制度是解决“民告官不见官”的重要渠道,不过一中院审理的涉及部委的行政案件中,目前还没有部长出庭。

一中院行政庭负责人齐莹向记者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去年,一中院受理涉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的397件上升了130%。记者另外了解到,在一中院去年审理的涉部委案件中,部委实体判决败诉率超过3成,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位部长出庭应诉。

一中院一位行政庭法官表示,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但该制度并不是强制的。从现有的案例看,部委出庭较多的是法务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焦点

居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已过时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小岭水泥厂代理律师指出,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是在2011年11月作出的,即使此时第三人对此不知情,那么2014年9月9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在信访答复意见时已明确告知王欣华等申请人,黑龙江环保厅已作出了《环保验收意见》。

“所以他们最晚知道省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的日期应该是2014年9月11日”,原告律师认为,2015年7月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严重超期。

环保部代理律师回应称,本案涉及的7位居民中,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信访答复意见只针对其中屈洪亮,并且,答复意见第三页收信人处没有签字,“是空白的”。不能证明屈洪亮“已知”。

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应进行听证?

小岭水泥厂代理律师认为,环保部应该在做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听证。

就此环保部代理律师表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重大、有争议性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判断,主动举行听证,但“没有规定复议时必须做听证,并且也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卫生防护距离指厂界还是污染源?

小岭水泥厂代理律师还提出,案件核心争议是卫生防护距离,而本案中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的是国家卫计委制定的相应标准,应由卫计委调查,处罚也应该是卫计委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在程序上,环保部没有权委托哈尔滨环保局进行现场勘验。”

小岭水泥厂负责人李维勇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应该以无组织排放设备为原点,但哈尔滨环保局现场勘验是以厂界为边界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庭应诉的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季林云表示,环保部对王欣华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的是书面审查,“在进行书面审查过程中,委托勘验既有现实合理性,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季林云认为,环保部审查的是针对黑龙江环保厅《环保验收意见》批复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卫生防护距离具体适用的标准无关。“这一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依据的是国家标准,选择哪一项国家标准都必须要遵守,但审查时并不需要由制定这一标准的单位进行审查。”

环保部代理律师表示,环保部只针对“是否落实搬迁”这一事实进行审查,黑龙江环保厅环保验收批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才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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