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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企业代缴千万元排污费?“新环保法”对此这样说

更新时间:2016-11-21 11:14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阅读:1846 网友评论0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分别向江西、广西两省份反馈对于排污的督察意见。督察指出,江西“环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其中,江西乐平市被指出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  

企业污染,为何政府买单?政府的这种行为合规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此外,我国新环保法中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应引咎辞职。  

政府为企业代缴千万排污费  

11月17日下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江西反馈了督察意见。督察指出,江西“环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2012年至2014年,乐平市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  

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组长李家祥向江西通报了督察意见。他说,2016年上半年,南昌、宜春、九江、鹰潭、吉安、新余、赣州等7个地市PM10或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但多数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对此认识不够,危机感、紧迫感不强,存在盲目乐观情绪,导致在具体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上不严不实。  

“环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李家祥说,2015年江西省水利厅在鄱阳湖内批准3个采砂区,其中有6.82平方公里采砂区位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乐平市政府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至2014年,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1147万元。  

督察强调,江西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质疑  

政府代缴行为合法吗?  

据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了解,排污费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坚持“谁排污,谁缴纳”原则。根据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  

显然缴排污费是企业的义务,不是政府的义务,乐平市政府替企业缴纳排污费,是典型的乱作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毫无疑问,征收排污费目的既在于惩戒,也是为用于治理补偿。向企业征收排污费,本是对排污者的一种惩戒,意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让排污企业付出与排污量对应的成本,用这一成本约束企业,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它本身也可以倒逼企业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并筹集环保资金。  

此外,管理条例中还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此外,《新环保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由此可见,为企业污染“买单”的人正是原本该遵循法规征收排污费者。  

政府买单钱从哪儿来?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的财政资金来自税收,政府用财政资金替少数企业缴排污费,是一种不该有的浪费,违背了纳税人的意愿。政府为企业代缴的钱来自于财政,而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新华社社论提到,这就相当于把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转到环保专项资金的“右口袋”,这凸显了财政预算执行的粗糙和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的纰漏,而财政滥用和纵容排污,也是连着“坑”民众。建议审计部门也查查,这笔上千万的资金是以何种支出项目列支。  

同时,政府更要扎紧财务管理的制度篱笆,全面落实预决算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得合法合理、名副其实,堵住“转移支出”、冒名支出、虚假支出等乱花钱的漏洞和渠道,让一些官员乱花钱没有机会,没有操作空间,如此即便是地方政府想替企业缴排污费也缴不了。  

代缴行为如何追责?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新环保法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应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也就是拿这些“保护伞”开了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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